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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查机制
一名官员的升迁往往取决于上级领导甚至是个别领导的个人喜好,带有很强的人治色彩,在短时间不可能改变的情况下,通过倒查机制约束上级官员提拔下级官员,强化用人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却不失为一种良好的制度补救。
吴龙贵
备受关注的《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公布,该条例在干部选拔任用、政府投资腐败预防,以及“晒三公”、“裸官”等社会关注的问题上都有详细的规定,对已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在提拔任职后受到行政撤职或以上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作出处分后将启动其提拔过程的倒查程序;规定领导干部每年1月要将个人财产、婚姻状况、子女从业等情况及时进行申报。(据《广州日报》)
地方上率先出台预防腐败条例,具有重要意义。鉴于反腐形势的严峻,民间和学界一直在呼唤出台一部基本法意义上的《反腐败法》,2013年,全国人大首次公布了反腐立法的时间表。但因为关涉重大,更因为各种利益掣肘,《反腐败法》的出台显然尚需时日。在这个现实下,地方性反腐条例的出台,具有破冰价值。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可以为今后的《反腐败法》借鉴。这十分有利于反腐进程的整体推进。
《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的内容非常丰富,涵盖了反腐败的方方面面,实际上就是一个地方版的《反腐败法》。其中,最受公众关注的,就是明确了违规提拔的“倒查机制”。这个概念公众并不陌生,但真正写入法律制度文本似乎还是第一次。
目前,违规提拔、带病提拔,乃至边腐边升的现象非常普遍,已经成为腐败的一个重要源头。究其根源,在于提拔程序的不规范,而程序不规范又突出体现在没有明确的问责机制。现实中,官员被提拔后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后,仅仅是这名官员受到相应的处罚,而当初提拔他的相关人员却不受任何处罚。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官员选拔任命的随意性,也埋下了利用权力进行利益输送的可能性。
不必讳言,官员的提拔任用虽然在法律制度层面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在现实中,一名官员的升迁往往取决于上级领导甚至是个别领导的个人喜好,带有很强的人治色彩,在短时间不可能改变的情况下,通过倒查机制约束上级官员提拔下级官员,强化用人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失为一种良好的制度补救。
从权力属性上说,权力的大小应与其责任的大小相对应,那么谁有提拔用人的权力,谁就该承担这次提拔的不利后果。从法理上说,违规提拔的提拔者和被提拔者,就如同受贿与行贿的关系,是问题的一体两面,缺一不可。如果只处罚被提拔者而不处罚提拔者,根本无法堵住用人腐败的漏洞。倒查机制最重要的意义还在于,促进官员选拔程序的民主和透明。由于问责风险的存在,用人选拔的“一言堂”局面将有所改善,而为了规避和降低风险,政府部门在选拔官员时更多地征求民意,也会成为一种方向。
也许有人会质疑,如果一个官员在提拔时没有任何问题,只是在提拔任用后才慢慢腐败变质的,那么提拔者被追责岂不冤枉?这个问题其实很好回答,因为倒查机制的最大意义,不在于问责,而在于建立一种常态监督机制。一般而言,提拔者与被提拔者之间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前者当然应该负有监督后者的职责。因此,提拔用人的追责时效不能止于提拔时,而应贯穿其整个任职过程。这就意味着一名官员被提拔任用后所受到的监督是持续和高压的,这是预防腐败的关键。管好了人就管好了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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