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两人分别获刑并被处以罚金
早报记者 李燕 通讯员 陈炜华
开设“精品”童装店,销售假冒“迪士尼”童装,两年的时间销售金额达到70余万元。日前,王某和叶某分别被杨浦区人民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由,作出判罚。
王某在本市七浦路开有一家“精品”童装店。从2012年3、4月间开始,他伙同叶某在该店对外销售假冒迪士尼注册商标的童装。截至2012年7月,王、叶二人共销售价值70余万元的假冒“Disney”系列注册商标的童装。因购入这些童装的下家在销售过程中被有关部门发现并受刑事处罚,使王、叶二人亦进入警方的视线。2012年7月,警方对王某开设的“精品”童装店进行搜查时将叶某抓获,并当场查获“Disney”品牌童装58件。事后,赶至现场的王某对公安人员如实陈述其身份情况。
经相关权利人鉴定,警方在店内查获的“Disney”童装均系假冒“Disney”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在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王某、叶某退出违法所得,并分别向法院预交18万元和10万元。
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王某伙同叶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另因王某有自首情节,叶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了违法所得,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王、叶二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王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18万元,叶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半、缓行3年、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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