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领回被盗车要支付500元“线人费”
3月14日晚上7时许,苏飞去朋友家里串门时,将一辆2009年买的男式本田摩托车停放在横峰县财富广场附近。次日凌晨0时30分,当他从朋友家出来后发现摩托车已经不见了,随后他赶紧到横峰县刑侦大队报案。
6月25日上午,他被告知,被盗的摩托车已经被弋阳警方找到了。当天下午他便赶到弋阳县公安局,经咨询得知办理此案的民警是中畈派出所的童警官。他与童警官联系取车时却被要求支付500元“线人费”。
“警方找车,是职责所在,为什么还要收取费用呢?”尽管对此要求感到无奈,但是为了尽早取回被盗车,苏飞只好回到家里,按照童警官的要求找了一家广告公司制作了一面写有“热情服务,破案神速”的锦旗。
7月6日下午3时,记者以其家人身份和苏飞一起来到了弋阳县公安局中畈派出所。在一办公室内,记者见到了事先给他打电话的童警官。苏飞立刻递上了锦旗并说明来意,童警官很自然地接过锦旗便开始办理了相关手续。随后,苏飞给了童警官500元“线人费”。
当记者提到“警方破案为何还要收取所谓的线人费”时,童警官回答说“你的车是老百姓看到后举报的,这个线人费不是我们要的,是给举报人的。我们也需要老百姓多方配合我们的工作,毕竟我们所内的警力有限。”
收到这笔钱后,童警官用电脑给苏飞打印了一张500元的收条,并在收条的结尾签了“童文和”的个人签名,但没有加盖中畈派出所公章。正当苏飞从民警童文和手中接过车钥匙准备离去时,却被童文和拦下要求其一起拿着锦旗到办公楼前合影。在去往门口的过道里,挂着一排非常显眼的锦旗,苏飞指着那些锦旗回头看记者,一脸无奈的长叹之后,便在门前的合影中摆出了牵强的“笑脸”。
进展:派出所已退回500元“线人费”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与苏飞有同样经历的还有4名失主。他们取回被盗车时同样向中畈派出所交了500元“线人费”及一面锦旗。
这笔“线人费”是否收取得合理合法呢?当日下午,记者返回派出所公开了身份并采访了弋阳县公安局中畈派出所张克样所长,他称这个举报费,国家目前还没有绝对的规定,也没有文件,这只是“潜规则”。
对于锦旗一事,张所长称是失主所在地的派出所通知失主时要求送的。
最后,张所长希望记者不要报道此事,他们会尽快把收取的“线人费”逐个退还给失主。当天傍晚,记者接到苏飞打来的电话称,张所长已亲自将500元退还给了他。
据了解,弋阳县公安局有关领导在接到记者的电话反馈情况后,现已派人前往中畈派出所调查此事。
警方:收“线人费”有“规”可循
张克样所说的“潜规则”到底是什么呢?弋阳一名刑侦民警告诉记者,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车辆需花费大量财力人力,也常会被线人索要举报费。线人费名义上为“奖励费”,它不仅是公安内部的“潜规则”,且还有明文规定的。
记者昨日找到了该民警所说的规定,即1994年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其中规定:“对追回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
《通知》中给予奖励费的支付主体,规定为保险公司。尽管苏飞曾买过盗抢险,但已过期。弋阳一民警称,如今这《通知》成了警方收取线人费、破案费等“奖励费”时经常援引的文件。如果由车主支付奖励费的话,支付前提是车主自愿。
律师:警方要“线人费”有索贿之嫌
南昌大学法律博士杨树指出,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就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各地公安机关扣押或者协助管辖单位追回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应当移送管辖单位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费用。同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重申坚决禁止公安机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和治安案件中,要严格依法办案,严禁收取立案费、线人费。
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德鸿认为,公安机关办案经费由财政拨款保障,侦破案件是一种职责义务,不应向被害人要钱,否则有索贿之嫌。
文/图 记者袁晓华 实习生李婷
即时·点评
“线人费”这词我们经常能在香港警匪片里看到,警察为了办案都要从警局申请一笔经费,当作给线人的“线人费”或者是让线人能妥善安置自己。
可是这篇报道中说到的“线人费”好像有点偏差,第一是这费用不是来自公家,而是向刚得到补偿的受害者收取,第二是这种收取是强迫的。如果说是为了奖励提供线索破案的人,这也应该由第三方给予。
总之,这笔钱是说不清道不明,无来历无证据,一笔糊涂账。这样一笔糊涂账强迫受害者承担,群众怎能没有意见?还有这送锦旗,倒是很有点黑色幽默,这让我想起很多所谓名医家里挂的各种条幅匾额,莫非也是这么来的?其实,墙上挂多少锦旗都不重要,少发生这样的事情,真心为群众服务,群众心里的那面锦旗才会为你挂起。 评论员/叶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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