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杨秀伟 通讯员黄磊 昨日上午,原广东省清远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李晋锋涉嫌受贿罪案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检方指控李晋锋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146万元,辩方则称属于正常借贷。庭审昨日中午1时结束,合议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2012年7月26日,中共清远市纪委通报李晋锋案,称其因涉嫌严重违纪问题已被立案。清远市纪委至今未公开披露李晋锋案调查情况。而据昨日江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李晋锋共涉嫌受贿146万元,其中139万元为索贿。
据公开资料,李晋锋生于1964年3月,为广东南海人。据检方指控,李晋锋在任英德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清远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对一李姓老板在英德市投资的五金制品项目的土地征用、价格洽谈等工作过程中多次给予关照,并先后两次以借款为名,向李姓老板索取款项共计人民币139万元。除前述索贿外,检方指控李晋锋多次在节日期间收取李姓老板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万元,受贿时间均为2007年至2009年的春节或中秋节。
李晋锋与李姓老板之间的经济往来属于正常的借贷关系,还是属于受贿犯罪?这一问题成为昨日庭审焦点,辩方坚持认为李晋锋涉贿款项实际是借款,其与李姓老板的经济往来属于正常借贷关系,不构成受贿罪。检方则认为现有证据确实、充分,足证李晋锋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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