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董航实名举报银行“虚假核销贷款2.21亿元”,审计署查实
不满银行“未将其异地安置好”,董航起诉审计署,欲拿到银行异地安置承诺书
前日9时30分,北京市一中院第二审判区第一法庭,董航诉国家审计署“交通银行锦州分行虚假核销贷款案”信息公开案,正式开庭。
虚假核销贷款案发生于10年前,涉案金额2.21亿元。作为当事银行员工,董航是实名举报人。当年,审计署迅速立案,查实了举报情况。董航说,当年,如果没有审计署的及时出面,三名举报人极有可能陷入到遇刺这些生命威胁之中。“审计署与我有恩。”董航说。
那么,董航为何起诉“恩人”审计署呢?这涉及我国证人实名举报后的安置问题。
事件回顾
2003年8月26日
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员工董航、鲍宇、刘离(化名)向位于上海的交通银行总行监察室,递交了检举报告。检举锦州分行,违规核销企业“不良”贷款2.21亿元。
2003年8月31日
董航和鲍宇在沈阳,决定到国家审计署特派办实名举报。
2004年11月26日
他们被告知:举报属实,涉案人接受司法调查,锦州分行领导班子调整。三人被媒体誉为“举报英雄”。
2005年4月13日
董航称,审计署口头告知,关于三名实名举报人的异地工作安置等8项措施,列入了交通银行的整改意见。
2013年7月10日
董航起诉审计署信息公开案开庭。目的是为拿到当年总行整改意见的书面材料。“就此继续要求交行妥善安置”。
举报人:八年未获安置
董航称,由于交通银行锦州分行“虚假核销贷款案”在当地涉及面太广,2003年底,他与另外两位实名举报人刘离(化名)、鲍宇,都希望异地安置。
他讲述,审计署曾于2005年4月13日,口头告知他们,三名举报人异地工作安置等8项措施,列入了交通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的整改意见。
三人的异地安置问题,由总行解决。
八年过去了,目前鲍宇被安排到了山东某市,董航和刘离还在为安置工作奔波。
“异地安置是否列入了总行的整改意见?我只得到了口头通知,没有书面证据。我想通过起诉,要求公开专项审计报告等当年的书面文件,取得关于我工作安置的书面证据,就此继续要求总行妥善安置”。
“要公开的内容不存在”
前日,从9点半到中午12时,庭审进行了2个半小时。董航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两项:公开交通银行锦州分行虚假核销贷款案的专项审计报告;交通银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计整改情况。
出庭应诉的审计署法律部门工作人员陈述说,虚假核销贷款案是根据举报线索进行的审计调查,不是常规的审计项目,完成调查后,以《审计要情》形式上报国务院。而《审计要情》属于涉密文件,不能公开。
对于虚假核销贷款案,审计署只有《审计要情》。董航请求公开的审计报告等内容,事实上并不存在。
曲线救国只为获得证据
那么,董航想要的“异地安置列入总行整改意见”的书面材料,是否存在呢?
在开庭前证据交换、庭审等环节,审计署提交了交通银行于2004年、2005年,向审计署递交的三份报告。
根据三份报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按照中纪委转发的《审计要情》,交通银行作出了包括“异地安置举报人”在内的,若干项整改措施。换句话说,整改不是审计署作出的决定,也就不存在“交通银行对审计决定的整改情况”。
但就是这几份证据,间接帮了董航的忙。
“三份报告,我都是通过这次起诉才看到的。报告主要谈了对举报人的异地安置问题。报告证明,异地安置被列入了总行的整改范围。”董航说。
庭审结束后并未当庭宣判。但案件结果对于董航来说,已不重要:“起诉审计署只是曲线救国,取得异地安置的书面材料才是目的。”
纠纷
要求太高还是安置不当?
审计署提交的总行三份报告,呈现了董航与其之间的异地安置纠纷。
“鲍宇重申要求在北京安排工作,董航和刘离也提出全家到北京安排工作……总行希望他们在沈阳或辽宁省境内进行安置。”一份报告这样写道。
董航解释,三名举报人确曾提出安置北京,“是因为大都市容易隐姓埋名。了解到落户等困难,很快放弃了。但安置在辽宁我们不同意,案子涉及面广,不安全。”
2003年11月26日,配合审计署办案时,鲍宇被人拿刀追砍,大腿受伤,倒在血泊里。警方查实,该案系交行锦州分行员工张某重金雇用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对鲍宇进行报复。
董航回忆,2009年,总行提出,将他和爱人都安置在山东某市。“我们夫妻两人马上去了该市。接收我爱人的单位称,她必须辞掉锦州的工作,重新入职。这与我们得到的‘调转’通知不一致。”
如果重新入职,妻子的工龄、待遇怎么算?“接收单位让我们找总行。”
董航夫妇选择了先返回锦州。回到家乡次日,董航开始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向总行反映情况。董航说,至今,他没有得到总行的答复。董妻一直在原单位上班。
对此,7月9日下午起,新京报记者多次拨通总行和95559客服电话,询问董航异地安置问题。
95559接线员跟新京报记者两次电话沟通,表示交行相关部门将尽快给予回复。截至发稿时,暂无回音。
困境
实名举报后,证人“没人管”
董航表示,他将拿着交行的三份报告,要求交通银行落实整改意见,解决他的异地安置问题,“交行是企业,不是政府。如果因为解决不了全家落户、住处等等问题,那么我再找能解决的政府部门”。
对于董航的想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出于安全等方面的考虑,举报人的要求是合理的。但事实上,内地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负责安置举报人及其家人。
陈卫东参与了1996年、2012年的刑诉法修订。他介绍,2012年修订的新刑诉法,才开始触及到证人保护制度,专项法律更是没有。
目前,对证人保护制度的设计,只是停留在了事前、事中保护层面。而董航的异地安置问题,属于事后保护,现行法律尚未涉及。
陈卫东认为,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滞后,造成了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偏低。
据最高检2010年6月“宣传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的数据,2007年至2009年,反映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每年近200件。
陈卫东认为,相关发案率虽然不高,但性质严重。每一起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都会打消举报人的积极性,令公众对司法公正提出质疑。“在腐败案高发的今天,如果有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也将打开反腐新局面。”
他山之石
俄罗斯“深喉” 国家负责整容
北京市社科院法学所博士成协中介绍,美国、德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均有《证人保护法》等相关法规。
一方面立法确定负责证人保护的政府机构;另一方面在法条中明确,证人在事前、事中、事后可以享受到哪些权益。
例如美国,一旦确定某人进入了证人保护程序,那么该人就如同美国大片《蒸发密令》一般,本人和家属的驾驶执照、社会保险卡、出生证、学历证明等所有身份标记,证人保护机构全部重新制作。同时,证人保护机构还负责解决到新城市新社区的就业、生活来源等问题。
他举例说,上世纪七十年代导致美国总统尼克松引咎辞职的“水门事件”,就是证人保护制度的成功案例。举报人“深喉”、美国原联邦调查局副局长费尔特平安度过了30年,直到2005年91岁时,才自愿“曝光”,公开站出来说“我就是深喉”。
此外,俄罗斯的《国家保护被害人、证人和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法草案》也规定,对包括证人在内的被保护对象,官方证人保护机构发给更改其姓名的文件,负责安排迁移到另一个无危险的地方生活居住,甚至还负责整容,改变其外貌。
新京报记者 张媛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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