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司机李先生驾车回家时,因路面有遗撒的石子,造成其车侧滑,撞伤两名作业的路政人员,被判赔伤者57万元。
日前,李先生以未及时清扫路面、作业时不设安全警告标志为由,将负责道路保障的某路政单位诉至法院,索要22万余元经济损失。
前日庭审时,被告单位表示,原告应向遗撒者提起诉讼。
司机
被告人员作业未设标志
2012年3月24日10时许,李先生驾车回家。
李先生称,当他行至北京房山区良三路一路口时,该路段道路上有大量遗撒的石子没有及时清扫,也没有进行任何安全提示,某路政单位的作业人员在公路转弯处作业,同样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结果,自己刹车不及侧滑至公路北侧路沟,将在沟内工作的殷某、王某撞伤,所驾驶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事后,殷某和王某将他诉至法院索赔,法院判决他向二人支付各项赔偿共计57万多元。
李先生认为,由于公共道路上遗撒的石子未及时清扫、路政单位在进行道路作业过程中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自己车辆制动侧滑,引发事故。“该路政单位系公共道路的业主和管理部门,负有保障道路完好、安全、通畅的义务,对于公共道路上遗撒物应及时予以清扫和排除”。所以,他起诉该单位索赔22万余元。
路政
准备清扫时事故已发生
庭审中,被告路政部门认为,遗撒石子非被告遗撒,“原告应该向实际的侵权人即遗撒石子之人提起诉讼”。出事路段出现石子遗撒后,养护人员知晓后,在未赶到事发现场进行清理时,交通事故已经发生。所以,被告不存在道路管理瑕疵。另外,原告所称“道路施工作业不设警示标志”与事实不符。
原告李先生的证人、的哥王维(化名)证明,事发时,他的车辆在李先生的车辆后面,事发路面上确实有遗撒的石子,也停放着一辆工程车,但没有设置警示标志。
由于原被告分歧较大,法庭决定择日宣判。
追访
被人帮过也要帮别人
证人“的哥”王维称,自己开出租时曾遇过一起恶性交通事故,当时一好心人救了他。所以,这次碰到李先生出事,虽然两人不认识,他还是帮李先生处理了现场,并主动留下自己的电话,要求对方有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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