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湘西34亿集资案主犯曾成杰被判死刑,日前经最高法复核,于12日上午被长沙市中级法院执行死刑。但曾成杰之女发微博质疑称,其父被执行死刑前,家属连最后一面也没见到。昨日,长沙市中级法院官微对此先是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该微博迅速引起网友质疑,随后该微博被删除。
随后,长沙中院官微又发布微博称,曾成杰临刑前并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就该条被删除的微博,长沙中院发布道歉声明称: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
曾成杰之女呼吁
据了解,12日上午,长沙市中院依据最高法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曾成杰执行了死刑。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5月20日被长沙市中院依法判处死刑;2011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院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并报请最高法核准;2013年6月14日,最高法作出裁定,维持长沙市中院一审判决。
12日,曾成杰之女发布微博称,“父亲12日上午已被执行死刑,注射死亡。家属连他的最后一面也没见到!一句遗言也没有!甚至连正式通知也没有!希望官方发布正式消息,尽人道主义给家属一个交代。”该微博引起网友关注。
官方首条微博被删
13日上午,长沙市中院的新浪官方微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但该微博此后被删除。
尽管微博被删除,但该微博内容迅速引起网友质疑。有网友引述相关法律条文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网友质疑,作为司法机关,竟然连相关法律都不懂。
道歉微博发布
13日下午6时许,“@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发布微博称:“7月12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并在微博附图中引用了网友此前列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内容。
由于此前被删除的微博引起网友极大关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又发布了一条道歉微博:“今天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我们对一线工作人员提出了严厉批评。特此向网友和公众道歉。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要求编发信息的人员加强学习,不再犯类似错误。欢迎继续监督。”
综合《人民日报》《长沙晚报》等
背景
湘西34亿集资案
曾成杰,1958年出生,湖南新邵人,系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法院确认,2003年6月-9月,曾成杰为获得湘西自治州图书馆、体育馆、群艺馆、电力宾馆、东方红市场等开发权,采取瞒报开发资质和资金能力、行贿湘西自治州州长杜崇烟的弟弟杜崇旺,以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名义获得开发权。
曾成杰获得“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权后,于2003年11月15日正式开始以年回报20%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为了最大量地集资,曾成杰反复多次提高三馆公司的非法集资利率。从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曾成杰将集资利率从月息1.67%逐渐提高至10%。同时,曾成杰使用集资款以他人名义投资和成立公司,随意支取公司资金等转移公司资产,集资总额34.52亿余元。
2011年5月20日,长沙市中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曾成杰死刑;2011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院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2013年6月14日,最高法裁定,维持长沙市中院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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