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灌阳洞井瑶族乡保良村原党支部书记赵某利用职务之便受贿一案,经灌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赵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于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担任保良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为木渣塘片区村民的茅草树皮房改造指标的申请和协助洞井乡人民政府落实该项目,及该项目补助款存折的发放等工作过程中,为获取利益,要求申请茅草树皮房改造指标及补助款的村民与其签订“自愿书”,保良村木渣塘片区的5位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获得改造指标,于2012年3月8日在被告赵某提供的内容为“如果我能享受树皮房改造新建项目资金叁万元,本人自己愿意给赵某捌仟元,无一点意见”的“自愿书”上签名,之后又分别与申请茅草树皮房改造指标及补助款的另外3名保良村民口头约定,如能帮忙申请得到茅草树皮房改造项目资金,那3位村民各给被告人赵某8000元。2012年7月份,在政府发放茅草树皮房改造补助资金后,赵某陆续收受上述8位村民50663.8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因有自首表现,且退清赃款,对他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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