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路新安 王三超 宋庆党) 民妇余敏因索要自己原存入典当行、现已打了水漂的血汗钱而被迫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结果被公安机关错误地刑事拘留和监视居住。4月17日下午,经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这起民告官而引发的国家赔偿案圆满划上句号,双方达成和解。
2001年8月2日,家住河南省漯河市的余敏将家中全部积蓄4.5万元存入漯河市银鹰典当行,后来由于该行经营不善,导致95%的储户存款被挪用转贷给企业使用,造成无法全额追回,余敏为此遭受经济损失3万多元。余敏等债权人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均未得到圆满解决。无奈之下,余敏等人于2004年5月19日到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问题,但在漯河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拦截,接受询问。2004年5月20日,余敏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十五天,同年6月4日又被作出了监视居住半年的决定。余敏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拘留及监视居住决定不服,多次找上级公安机关要求解决。直到2004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才作出解除对余敏刑事拘留和监视居住的决定。余敏被错误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半年的决定被撤销后,向公安机关提出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国家赔偿84583元。
2005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作出了赔偿决定,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依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度公布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为63.83元,决定赔偿余敏957.45元。
余敏对公安机关的赔偿决定不服,遂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公安机关维持了原赔偿决定。余敏即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漯河中院受理此案后,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听证,查明实事。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是对此案错误刑事拘留的确认,公安机关应予赔偿余敏被错误羁押15天的赔偿金。至于余敏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及其它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
为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漯河中院赔偿委员会审判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使余敏的情绪得以稳定,并使之对国家赔偿法有了新的认识,表示愿意接受公安机关的赔偿数额,放弃其它高额索赔;另一方面,在法官的协调下,公安机关主动到余敏家登门拜访,赔礼道歉,终于使这起民告官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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