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陈万如 实习生江密 通讯员钟言 原越秀区工商分局副局长何国骥因收受5000元贿赂,一审被判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何国骥不服上诉,日前二审判决维持了受贿罪的认定,以“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法院对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对何国骥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6月至11月,何国骥在担任越秀工商分局副局长,分管经检大队工作期间,在越秀工商分局经检大队查处广州玛索机械刀具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一案过程中,何国骥接受中间人杨杰彬的请托,滥用职权阻止案件经办人员继续深入调查该公司涉嫌商业贿赂的事实,指示经办人员只认定极少的商业贿赂数额并结案,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何国骥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其负责对越秀工商分局辖区内商场进行工商管理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金宝商场管理方广州市金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区俊宁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2012年8月3日,何国骥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其收受区俊宁给予人民币5000元的事实,是自首,但鉴于何国骥对收受贿赂款5000元的性质、情节的认罪态度较差,酌情从重处罚。何国骥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认定何国骥犯受贿罪事实清楚;但认定何国骥犯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何国骥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其收受贿赂款的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何国骥受贿数额为5000元,并积极退赃。最终广州中院撤销一审判决中“滥用职权罪”部分,判决上诉人何国骥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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