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这个坑导致公交车颠簸,摔伤了李女士。 邢媛媛 摄
去年9月3日,年近六旬的南京市民李女士坐公交车上班,至铁心桥附近时,公交车遇到大坑上下颠簸,坐在最后一排的李女士跌落在地,腰椎骨折致十级伤残。李女士认为,公交公司应赔偿自己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9万多元。公交公司则称这纯粹是意外,自己没有过错。
昨天,此案在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开庭,法院认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公交公司应赔付李女士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在内的8万余元。
通讯员 余研
扬子晚报记者 邢媛媛
事件详情
坐公交被“颠”伤 还因此丢了工作
去年9月3日,早上下着小雨,李女士像往常一样,在南京韩府山庄站乘坐111路前往单位上班。
上车后,李女士看到车厢里有零星几个空座位,本想找一个靠窗的座位,但由于窗子没关,座位被雨打湿了。
无奈之下,李女士只好走到最后一排,找了正对过道的座位坐下来。
车行了几站,人也多了起来,行至铁心桥附近时,由于道路正在施工,路面上大坑小坑一个连着一个,车子开始上下左右不停颠簸,突然车子经过一个大坑,车子颠得向上“弹”了起来,由于座位两边前面都没有扶手可以扶靠,李女士一下子被“抛”到座椅下。
摔下之后,李女士感到腰部疼痛,赶紧叫司机停车,可车上人多声杂,车子往前开了一会,直到其他乘客发现李女士异样,将停车呼声传达过去,司机将车停靠路边。
一位女乘客将李女士扶下车,李女士记下了车牌,到附近的铁心桥医院就诊。
经诊断,李女士腰椎和胸椎粉碎性骨折,为此她卧床3个月养病,花了上万元医药费,公交公司垫付了该笔费用。经法院委托鉴定,李女士的伤势已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李女士这一摔,可谓是损失严重,受伤遭罪不说,还把工作给丢了。年近六旬的她在南京一家单位做杂工,负责单位的日常保洁和做饭。自从受伤后,李女士便不得不与重活“绝缘”,因为受过伤的腰使不上力,单位的工作再也不能胜任。单位只好另找一个杂工代替李女士,没有工作便没有收入,李女士被迫“下岗”。
不仅如此,李女士连一些家务也做不了,家里还得雇一个钟点工帮忙。
争议焦点
过错还是意外?
受伤乘客:司机应负责我安全
“我上了车,司机就得负责把我安全送到目的地。现在把我摔了,这笔账我得找公交公司算。”李女士向公交公司主张护理费、伤残金、误工费等9万多元赔偿。随后,她把公交公司告上了法院。
在昨天的庭审中,李女士的代理律师主打“合同牌”,告公交公司违约。主要理由是,李女士买票上车,就与公交公司存在运输合同的关系,公交公司存在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公交公司违反了这项义务,故需承担违约责任。
公交公司:交警说司机没过错
对于李女士的说法,公交公司感到很冤,公交公司出示了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交警认定李女士和公交车都没有过错,据此,承运方并不存在过错,那也就不存在以过错为条件的侵权,“这纯粹是一场意外呀。”
在昨天的庭审中,公交公司对李女士的受伤事实、医药费等证据都予以认可,同时再次强调事件的偶然性。
法院支持乘客,公交公司要赔钱
法院认为,李女士乘坐公交公司的111路公共汽车,应当认定双方已形成客运合同法律关系。
李女士在运输途中因道路颠簸摔倒受伤,公交公司违反了保证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
李女士主张公交公司赔偿其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规定表明,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且此案也不存在承运人免责的三种情形。据此,公交客运公司应赔付李女士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在内的8万余元。
公交公司表示,他们投保了乘客险,但该案比较特殊,可能不在保险公司赔付之列。
路面管理方有没有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公交公司是被告,法院也将板子打到了公交公司身上,可坑洼路面的管理者就完全可以置身事外吗?
扬子晚报记者采访了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饶奋斌。饶奋斌认为,如果出事的路面在道路管理方养护范围内,道路管理方没认真履职,那多少应该负点责任。
饶奋斌表示,如果整条路面年久失修,失去了保养价值,那把板子落在道路管理方头上会比较冤,因为对道路的重修是一个综合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
饶律师还指出,公交司机在行至坑洼路面时,如果车身有较大颠簸,是不是可以推定司机没有谨慎驾驶呢?
作者:余研 邢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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