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种情形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者黑名单”。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纳入黑名单
法院首先要在《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风险提示。
其次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程序。
最后由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纳入决定,决定作出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一般应由自然人本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提出纠正申请并说明理由。
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通报方式
全社会通报
根据该解释,公布的方式首先是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同时也包括各级法院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
定向通报
该解释还规定了定向通报制度,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记载黑名单信息
根据该解释,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是为了区分失信被执行人和与其同名同姓的公民,保护其他公民不因同名同姓而损害名誉。
6种纳入黑名单情形
根据该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中包括: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新闻背景
涉财产案 七成逃债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长期以来,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废债务、规避执行成为一种社会顽疾,相当一部分债务人不仅不自觉履行义务,甚至采取各种手段对抗执行。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30%。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强制执行法律规范不完善,不能有效监控和制约逃废债务的行为,不能对形形色色的逃债者进行有效的信用惩戒,导致很多被执行人罔顾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债权人的困难。有的企业因债权不能及时实现,正常的生产经营无法维持,被迫停工、停产、减员。一些个人债权,如交通肇事受害人的债权、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劳动债权不能及时得以实现,严重影响债权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针对执行难现状,总结各地法院实践经验采取的一项重要破解措施,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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