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力派水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杜志国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其情人的张丽艳一起,从2006年起,以经营拆迁项目、帮忙购买回迁房、开发房地产等各种名目,采用开具空头支票、签订虚假合同等方法诈骗多名被害人共计1200余万元。昨天,市一中院以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判处杜志国无期徒刑,判处张丽艳有期徒刑11年。
城管队长卖房投资被骗
宫某是北京某区的城管分队队长,作为本案中被骗最多的一名被害人,宫某被杜志国以对锡林浩特市的33亩土地做商业开发为由,先后骗走420万元。
目前在案的宫某的陈述显示,其同杜志国是2010年初在一次聚会时认识的,当年9月初,杜志国称在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对面买了33亩地做商业开发,劝其入股,条件是给其50%股份,且保证不赔钱。为此,宫某还曾带着家人一同前往锡林浩特实地考察。
随后,双方签订了一份《意向书》,约定该地块前期的各项开销均由宫某负责,杜志国则负责跑关系办批件,事成后二人利润对半分。此后,宫某分四次一共给了杜志国300万元。
宫某报案时声称,自己给杜志国的钱是自己和家人卖房的钱,在将这笔钱汇给杜志国后,曾多次催看规划证等,但杜志国一直推脱。宫某随即找人核实该土地情况,发现该土地与杜志国无关。为此,宫某曾找杜志国要求还钱,但杜志国电话不接、短信不回,且下落不明。
直到2010年12月2日,杜志国再次找到宫某,声称此前帮忙批地皮的一位当地的副市长因为要上调,急需200万元办事费,让宫某帮忙想办法。宫某为此又从朋友处借了120万元现金支票交给了杜志国。
尽管宫某的亲戚作证称,其确实曾借给宫某50万元,但宫某为其打的欠条却“因为搬家可能找不到了”。
而杜志国到案后供述,宫某给其的420万元,都被其用于公司周转和平时消费了。
以各种名目骗钱数年
除了宫某的420万元,检方指控的其他几笔诈骗罪名主要有:
2006年4月至7月,杜志国伙同张丽艳,以向韩某投资为名,与之签订协议书,以借款投资回报款为名,骗走韩某426万元;
2007年12月,杜、张二人以合作经营拆迁项目为名,与李某签订投资协议书,骗取李某12.5万元;
2007年至2010年,杜志国虚构低价,以购买到回迁房为名,先后从3名被害人处骗走238万元;
2009年4月至2010年10月,杜、张二人明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仍与5名被害人各自签订施工协议以及购买施工材料协议,骗得116.8万元。
在因购买回迁房受骗的人中,既有与杜志国相识20多年的“发小”,也有在杜志国公司内任职的同事。
直到昨天开庭时,杜志国仍然坚称自己有还款能力,也能帮忙购买回迁房。“我还没来得及给他们结尾款呢,就被抓了”,“我要是不被抓,应该能帮他们买到回迁房”。
而实际上,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以及材料费,杜志国曾找到自己的情人,同时也是北京新力派水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张丽艳帮忙,为几家公司开具了空头支票。“当时公司账面上没钱,给他们开支票只代表承诺,不能入账,我打算房子盖好后用租金偿还这笔款子。”杜志国说。
对于检方指控的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张丽艳显得十分无辜,整个庭审中只用“不清楚”、“不知道”作答。
二被告人因诈骗获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杜志国合同诈骗756万余元、诈骗358万元。张丽艳参与实施合同诈骗456万余元、诈骗4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志国、张丽艳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而张丽艳在合同诈骗及诈骗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案发后,张丽艳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因此可对其所犯合同诈骗罪予以减轻处罚,对其所犯诈骗罪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决定对杜志国执行无期徒刑,对张丽艳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此外,杜志国和张丽艳还需共同退赔人民币496万余元,杜志国单独退赔人民币618万元发还各被害人。
晨报记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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