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7月24日电(陈铜 刘国庆 刘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被告人邹飞因吸毒致幻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邹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邹飞,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六井村马嘶坝社居民,案发前与妻子郑某共同居住在其母亲周某家中,因邹飞患有肝病,其母亲常熬中药给他治疗肝病。一家人本过着简单幸福的生活。
2012年12月8日晚,染上毒瘾的邹飞在家中偷偷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精神逐渐亢奋且恍惚多疑起来。次日晨8时许,其母亲和妻子劝说邹飞服用中药,以治疗肝病。恍惚中,邹飞认为二人企图毒害自己,遂掀翻药碗,到厨房取出一把不锈钢单刃刀,朝妻子郑某左肩部、左背部、臀部、四肢等部位捅刺20余刀。其母见状上前阻拦,邹飞又持不锈钢单刃刀朝自己母亲头部、腹部、背臀部、四肢等部位捅刺20余刀,二人倒地后,邹飞仍持刀滞留现场附近。
当地居民发现邹飞作案后,迅即拨打了110报警。公安人员接警后赶至现场对邹飞实施抓捕,邹飞持刀与公安人员对峙后逃离。周、郑二人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周、郑二人均系全身多处锐器创致失血性休克、血气胸死亡。
当日中午,公安人员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镇六井村下庄堡社一草丛中将邹飞抓获归案。
重庆五中院认为,被告人邹飞因吸毒致幻持刀故意杀死二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本应依法予以严惩。鉴于被害人周某的亲属对邹飞的行为表示谅解,且邹飞犯罪时受精神病态的影响,其辨认及控制能力有所削弱,可对邹飞酌情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邹飞站在被告席上,表示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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