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对长春“盗车杀婴”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对凶手周喜军的死刑判决。
今年3月4日7时许,周喜军将一辆丰田车盗走,行驶中发现被盗车后座有一婴儿啼哭,遂用布条勒婴儿颈部直至其死亡。周喜军将婴儿尸体埋于积雪中后潜逃。3月5日,周喜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周喜军盗窃车辆,并残忍地将婴儿掐、勒颈部致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
5月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喜军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万余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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