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全民健身条例》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
7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指出,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对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决定》废止了《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对2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决定》将《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7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公布了《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民健身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依据修改之前的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包括国家体育总局,都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机关。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国家体育总局不再具有该项目的行政审批权。
今年5月15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到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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