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徐州7月31日电(李东艳 陈艳)认为村民小组组长分配土地有所“偏向”,分给自己少了,男子徐明对组长一直怀恨在心,后在酒后持菜刀将组长全身多处砍伤,并将闻讯赶来的组长父亲一并打伤。7月31日,此案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公布,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现年43岁的徐明是江苏省新沂市某村人。因为村组调整分配土地,徐明认为时任村民小组组长的徐阳分配土地不合理,分给他家的土地少了,不能接受而与徐阳产生矛盾。徐阳没把这事放在心里,可徐明却因此事一直对徐阳怀有恨意。
2012年8月30日下午2点多钟,徐明酒后又想起了土地分配一事,便拿着一把菜刀来到村组一条路边的大树下,找到正在此处打牌的徐阳“讨说法”,徐明先用拳头击打徐阳脸部,后用菜刀将徐阳枕部头皮、左肩部、左上臂等全身多处砍伤,结果至徐阳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缝合创口累计长度超过15cm。后徐明遇到闻讯赶来的徐阳父亲,又用拳头击打徐阳父亲致其左眼挫伤,软组织肿胀,左眉骨处缝合创口2cm。经法医鉴定,徐阳的损伤构成轻伤,徐阳父亲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归案后,徐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当时酒后想到土地分配一事就没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太冲动了,不该采取这样过激的方式。”受审时,徐明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他称事情的起因只是土地分配问题而引起的争议,自己没顾及邻里之情而将人打伤,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其后,徐明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徐阳及其父亲达成协议,赔偿给徐阳及其父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见徐明积极悔罪,徐阳及其父亲认为邻里之间没有必要将矛盾激化,遂对徐明的行为予以谅解,并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明因琐事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徐明具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综上,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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