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7月31日电(陈铜 徐艺颖 刘贤)因制售、贩卖毒品而被判处死刑的吴某、薛某近日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安排下,分别见到了自己的父母和兄弟姐妹,这是他们与亲人的最后诀别。
吴某,重庆人,2006年9月起,伙同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后因嫌贩卖毒品的利润还不够大,于2009年8月干脆伙同他人在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净慈寺村的家中制造起了毒品。
而薛某,一个80后小伙,在2009年初开始与他人共谋制造毒品贩卖牟利。同年8月,薛某勾结上了吴某,开始在吴某家中制造毒品。
此外,薛某在2008年就伙同他人采用发放高额工资的方式,陆续纠集数名无业人员,长期在广西南宁贩卖“K粉”,形成以薛某等人为首要分子,数名成员的犯罪集团。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薛某制造毒品氯胺酮33279.22克,运输毒品氯胺酮17075克,贩卖毒品氯胺酮372137.9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且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吴某制造毒品氯胺酮33279.22克、甲基苯丙胺814.79克,贩卖毒品氯胺酮28244.24克、甲基苯丙胺827.87克,其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2011年5月2日,重庆五中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薛某、吴某死刑。随着薛某贩毒集团其他成员相继被抓捕归案,并起诉、审理终结,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核准薛某、吴某死刑裁定。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最高可以处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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