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4日,淮阳县冯塘乡9岁女童小玲外出捉“爬猴”(蝉蛹)时丢失,次日,女孩尸体出现在村西北一处水塘中。在村民的指认下,同村村民、15岁男孩宋争光成为作案嫌疑人。淮阳警方称,在对宋争光进行过讯问和心理测试后,宋争光对杀害小玲的事实供认不讳。当年7月28日,宋争光因涉嫌故意杀人、猥亵儿童罪被逮捕。
在随后的庭审中,面对指控,宋争光及其辩护人称,他没有杀人,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一审法院(周口市中院)以猥亵儿童和故意杀人罪,判处宋争光无期徒刑,省高级法院二审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周口市中院重新审理并维持了无期徒刑的判决,被省高院再次以同样理由驳回。
今年4月28日,经公诉部门申请,周口市中院最终裁定撤销此案。案子虽被撤销,而涉案嫌疑人宋争光直至目前仍在淮阳县看守所羁押,5月5日,宋争光在看守所度过了他的22岁生日,而此时他已经在看守所被关押了7个年头。涉案双方当事人家属,一方在为儿子未被释放奔波,另一方则在为女儿的遭遇到处讨说法……
回顾
涉嫌杀人,15岁的他成了作案嫌疑人
2007年7月14日下午,淮阳县冯塘乡罗庄村。至这一天,大雨连下了近一个月,村边树上出现很多“爬猴”。“爬猴”可当药材,也可食用,因为有人收购,村里很多人趁雨小时到村边树林捉“爬猴”。
当时正值暑假,上小学3年级的9岁小玲闲着没事,跟着母亲和哥哥到村西北的树林内抓“爬猴”。随后,母亲带着小玲的哥哥回了家。晚饭后,小玲仍未回家,小玲妈妈发动村民寻找。直到当晚12点仍没找到,遂报警。
次日一早,村民陈某到地里看其棉花受损情况时,在棉花地东头的树林内,发现了一只红色塑料鞋。经小玲家人确认,正是小玲的凉鞋。随后,经寻找、打捞,村民们找到了小玲的尸体。
经法医检测,小玲面部等身体多部位出现淤血肿胀及擦伤,会阴部有淤血、水肿和撕裂伤。警方认定:小玲系被他人扼颈致昏后,移入水中,溺水而亡。
确认小玲被杀后,警方开始走访村民。一名曾在现场附近捉过“爬猴”的女村民称,曾看到15岁的同村村民宋争光在事发的树林出现过。7月16日下午,宋争光被警方带到郸城县做心理测试。测试人员以小玲被害前后所穿雨衣的位置为目标问题进行测试。警方称:测试结果反映,被测人的回答是撒谎。
警方最终将宋争光定为重大作案嫌疑人。
波折
面对指控,被押的他称曾遭刑讯逼供
2007年7月17日,对宋争光进行了讯问。警方称:经讯问,宋争光对杀害小玲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次日,宋争光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拘留。7月28日,宋争光被控涉嫌故意杀人、猥亵儿童罪逮捕。羁押于淮阳看守所至今。
根据指控,2007年7月14日下午5时,宋争光见小玲一人在树林中捉“爬猴”,顿生歹意,遂将其掐昏猥亵,并将其移入西边水沟内,致其死亡。随后,宋争光将小玲所带物品藏匿后逃离现场。
面对指控,宋争光及其辩护人称,宋争光没有杀人,其供述是因办案人员对其刑讯逼供而违心作出。其间,宋争光的腿被打断。另外,宋争光作为未成年人,警方讯问时,没让监护人到场和签字,不应作合法证据。
宋争光的父亲宋现友也认为儿子不会杀人。结合儿子的腿伤, 宋现友认为办案人员对其儿子刑讯逼供。为此,他和老伴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警方后来指控其两人涉嫌寻衅滋事。2009年4月24日,淮阳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宋现友夫妇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判决
两次被判无期徒刑,均被省高院驳回
宋现友在关押期间,参加了宋争光案的旁听。2008年3月28日,周口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宋争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8年7月,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发回周口市中院重新审理此案。
两年半后,宋现友夫妻刑满释放。而这时,宋争光已在看守所关押了4年。2008年10月至2012年3月,周口市中院先后两次再审此案。直到2012年3月23日,周口市中院审理该案后仍认定宋争光构成猥亵儿童和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被告人宋争光不服判决,再次提出上诉。
2012年11月6日,省高院再次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第二次将此案发回重审。今年3月,由于案件事实不清,公诉部门权衡再三,最终决定对宋争光一案撤销起诉。周口市中院认为,公诉部门对宋争光猥亵儿童和故意杀人一案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作出准许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撤诉的裁定,而至此宋争光在看守所已被关押7年时间。
结果
公诉部门撤案,他仍未走出看守所
既然公诉部门已撤案,宋争光为何仍在看守所关押?
一名办案人员透露,此前,周口公安、检察、法院三家负责该案的负责人曾一同前往淮阳县政法委协调此案,要求给办案部门退公安卷宗。但经过联系,得到的回复却是,淮阳县公安局负责人称“坚决不接卷”。作为政法委,无权强制公安局接卷。
对此,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闫斌表示,省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说明司法机关查明的事实不清楚,存有疑点,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认定被告人有罪。“疑罪从无”原则是新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是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
闫斌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本案被告人宋争光从15岁被关押至今已经7年,存在严重超期羁押问题。
[记者探访]
两个家庭,结局、命运各不同
案发多年后,记者来到淮阳冯塘乡罗庄村采访此事。如果不是记者提起,很多村民似乎已淡忘了该案,他们以为此案早已了结。
谈起宋争光和小玲两家的关系,村民说:“因为这件案子,现在两家矛盾很深。”小玲家位于村最南头,家里正在盖的新房尚未竣工。村民说,两家人都不在家,都向上级反映此事去了。而在村北头的宋现友家,其堂屋的三间瓦房屋顶塌了两间,院内杂草丛生,房门虚掩,屋内凌乱不堪。在老屋后面,堆着一堆砖头和楼板。邻居说,当时老宋家正准备盖新房,没想到发生了这事,自从家里出了事,他们两口就没再回家住过。
而在当年的案发现场,树林边的水沟还在。北边的一片花生地内,孤零零地隆起一个土堆,那正是小玲的坟墓。小玲的父母宋现恒、李吉平5月27日接受采访时说,当时警方坚持认为,女儿小玲是被宋争光害死的,宋争光自己也承认是他干的。这么多年,他们从没怀疑过是其他人干的。
小玲的母亲说,女儿遇害后,他们夫妇每天都睡不着觉,总想闺女,对生活失去了希望。后来又生了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看着俩孩子,才有了活下去的勇气。宋现恒说,他们接到法院的裁定书后,曾去过县公安局,希望有关部门对他女儿的死给个说法,但并没有结果。他希望通过他的奔波,引起有关部门对此案的重视。
[最新进展]
死者家属上诉,高院再审驳回诉求
周口市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对宋争光案撤案。今年4月28日,周口市中级法院作出同意周口市检察院撤案的裁定。与此同时,周口市中院还驳回了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宋现恒夫妇要求宋争光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22.5万余元的民事诉讼请求。
女儿莫名被害,奔波多年,却得到如此结果。拿到一审裁定后,宋现恒夫妇以“周口市中院不应准许周口检察院撤诉,被告人宋争光及其父母应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宋争光故意杀人、猥亵儿童罪的事实。宋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依法重判。
接到宋现恒夫妇的上诉请求后,省高院对此案再次审理,6月20日对此案作出裁决认为,周口市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终审作出驳回上诉人宋现恒夫妇的上诉请求、维持原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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