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 实习生王聪)“我一跑,藏獒就扑过来,一口咬在我的臀部,当时就流血了。”64岁的杨老太在回忆藏獒咬伤臀部,并致残疾时,仍后怕不已。昨日下午,杨老太诉藏獒主人曲先生索赔一案在通州法院宣判,杨老太获赔8.3万余元。
住在通州区马驹桥镇天鹅堡小区的杨老太回忆,去年6月19日早上7时许,她晨练后回家时,曲先生饲养的藏獒突然出现,挡住去路。
杨老太说,藏獒咬住她的臀部后,又向面部扑过来,自己刚退两步就跌倒在地,左手撑住地面。直至同行的朋友喊“狗咬人了”,藏獒主人曲先生才出现把狗带走,并将她送至通州区潞河医院救治。
经诊断,杨老太右臀被藏獒咬穿,左手靠近手腕处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杨老太认为,曲先生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重大过失,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费用共计近12.8万元。
曲先生委托的代理律师认可事发经过,表示伤人藏獒目前已被处理,曲先生为杨老太垫付了约3.5万元的医疗费,还多次携带礼品进行探望,给予精神抚慰,因此并不认可杨老太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索赔。
法院判决认为,曲先生垫付医药费并看望杨老太,是其所养藏獒伤人后的义务与责任,无法作为减轻或免除相应赔偿责任的依据,因此需赔偿杨老太8.3万余元。
追访
业主希望:严惩狗主人
杨老太在诉状中称,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经查阅相关规定,此次伤人事发地属于二类管理区,按重点管理区管理,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庭审中,该小区多位业主均到法庭旁听,希望严惩曲先生,让其他养狗居民引以为戒。
法院在判决书中希望,曲先生能够加以反思,严格看管自己饲养的烈性动物;做到保障他人安全的义务。
作者:张玉学 王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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