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盐城8月2日电(谷华 吴加全)安徽小伙张某驾车在204国道江苏大丰境内,与一老人醉酒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电动三轮车上三位老人死亡,但张某在行驶200米后才停车报警。2日,江苏大丰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2013年4月1日19时左右,张某驾驶苏E2YX10小型轿车,沿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716公里加400米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夏某(男,70岁)醉酒后在机动车道内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发生碰撞,致夏某和电动三轮车后载的马某(女,80岁)当场死亡,后座的另一人马某某(女,69岁)受伤。两车均部分损坏,张某车辆越过路中间隔离绿岛后停驶在东侧路外。事发后,张某又驾车驶出200米左右,然后停车报警。马某某因伤势过重经大丰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大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夏某属于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致三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交通肇事后驶离现场,有一定的主观恶性。案发后主动报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亲友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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