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双轨制”,即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采取不同的养老制度。“双轨制”是怎么形成的?该如何看待不同群体养老待遇差?改革方向是什么?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
“双轨制”如何形成?
从“单位保障”转向“社会保障”胡晓义介绍,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企业基
本上都是国有性质,企业职工是“单位人”,在职时的工资、退休后的养老,完全由单位负责。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在企业大规模覆盖。当时,我国国有企业普遍出现经营困难,许多企业发不出退休金。在此背景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扩面,从“单位保障”迈向“社会保障”。而这时,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改革不同步,两种制度在筹资方式、待遇计发调整和管理方式上均不同,形成所谓的养老“双轨制”。胡晓义认为,“单位保障”模式难以适应企业竞争和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需要。通过社会保障改革,引入社会保险机制,实现由企业自我保障向社会共济的制度转变,使社会保障责任从企业自负转向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担,有利于均衡企业负担、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养老制度如何“并轨”?
将企事业养老制度向同一方向推进
胡晓义说,目前,国家已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推动养老“双轨制”所导致的不合理差距问题的解决。
一是从2005年起连续9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对反映差别较大企退高级职称科技人员在调整待遇时给予倾斜。
二是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2008年国务院确定山西、浙江等5个省市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与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制度等同步推进。
三是加快推进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进一步提高职工在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胡晓义表示,制度的最终统一,也就是“并轨”,这个大方向是明确的。实际推进,要考虑两方面情况: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养老制度已实行60多年,对“老制度”彻底改革,必须循序渐进才能实现平稳过渡。另一方面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本身也需要继续改革完善。
所以,所谓“并轨”并不是简单“合并”,而是朝着一个共同的方向改革和推进,最终取消“双轨制”。这就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如果仓促上阵,就可能造成新矛盾和问题。人社部正在抓紧研究养老保险顶层设计方案,将在适当的时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方案成熟后,所涉及的各项改革举措将逐步实施。 据《人民日报》
“养老改革”关键:
待遇差距要适当
胡晓义认为,“双轨制”下比较待遇水平不能简单化,关键是差距要适当,差距过大,特别是同类人员之间待遇差别过大,就应想办法调整,这需要与工资制度改革统筹考虑,合理调整工资和退休待遇的结构。
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不同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本人历年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挂钩,有的职工缴费工资低,缴费年限短,退休后养老金也低。
调整方式:综合考虑了经济发展、物价上涨、职工工资水平增长、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次数多但幅度小。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以退休前基本工资为计发基数,其职业特点决定,这通常是本人职业生涯的最高工资水平。
调整方式:基本退休费和退休生活补贴是与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或津补贴同步的,频次低而波动较大。
待遇对比有多种口径
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国家统一制度规定待遇,此外,一些企业还发放统筹外项目待遇和企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国家统一制度规定待遇,其水平与企业同类人员大体相当,而退休生活补贴占待遇比重过大,而且地区之间、单位之间差距很大。
人员结构不同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员比重大,在职时平均工资收入较高,工作年限也长于企业一般员工的平均缴费年限,因此其总体平均待遇水平比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平均水平高一些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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