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统筹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何小敏 通讯员 汪次安 黄华妍 黎鸣 杨美满 钟言
法院遭遇病犯“送监难”,有的贪官患有“富贵病”在判决生效后被刑罚执行部门拒收;有的贩毒分子多病缠身,看守所拒绝收治,屡抓屡犯更加有恃无恐……近日,时报记者对韶关和广州两地法院“送监难”问题调查发现,监所机关对病犯是否应当关押产生分歧,甚至有的犯人因看守所拒绝关押,在法院作出判决后逃之夭夭,让法官直叹“法律尊严很受伤”。
典型案例
贪官患有“富贵病” 被判刑监狱欲拒收
国企老总受贿数十万,私分国有资产数百万元,法院判决生效了,却因他们身患高血压等“富贵病”,看守所、监狱部门拒绝收监,韶关市一些法院就遇到过这样的难题。
原韶关市自来水公司党委书记、法人代表汤敏韶于2011年12月30日,被韶关市浈江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相关司法资料显示,汤敏韶从2006年中秋节开始,数十次收受当地机械公司老板、承包商、贸易公司老板受贿款共计58.7万元。
2011年7月27日,54岁的汤敏韶主动到韶关市检察院投案自首,之后还退清了赃款。由于身患高血压,庭审期间汤敏韶就曾经两次取保候审,每次7天一共14天。然而,相关法官告诉记者,宣判后汤敏韶却因高血压被监狱拒收了。
如此一来“判决岂非形同空文”?无奈之下,法院通过与看守所、监狱进行协调,最终汤敏韶被收监执行。
侵吞474万公款判4年 国企老总胃癌免入狱
类似情形在浈江区法院并不少见,据统计,近几年该院判决生效后,看守所向监狱移交罪犯执行,监狱以患病为由拒绝收监的就有5人。除了汤敏韶,还有被告人朱某松、龚某军,以及原韶关市食品总公司总经理彭献桢。
彭献桢被指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采取故意隐瞒、低估国有资产的手段,大肆侵吞国有资产案值高达474.94万元。2012年9月21日,浈江区法院一审判决,彭献桢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然而,彭献桢患有胃癌,在看守所移送监狱执行过程中,经鉴定不符合收监条件。于是,被法院判刑后还没被投进监狱,彭献桢便获得了暂予监外执行。
而记者了解到,新实施的《刑诉法》规定,法院移交执行时,监狱、看守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犯人,只能在收监以后进行病情评定,再由监狱等作出是否予以保外就医。
法院要逮捕看守所反对 开庭前罪犯跑了抓不回
无独有偶,在韶关发生的一件抢夺案中,被告人梁家红因涉嫌犯抢夺罪,2011年3月被法院立案。据了解,梁家红患有骨髓炎。在侦查机关刑拘、逮捕时被看守所拒绝收押,侦查机关于是对梁家红变更强制措施,作出取保侯审决定。
然而,案件移送到法院受案后,法院经审查认为梁家红的犯罪行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决定对其执行逮捕,但看守所仍然拒绝收押。结果等到案件开庭,法院多次传唤,梁家红却未到庭。
后来,法院两次会同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寻找都扑了空,终于确认潜逃,案件不得不中止审理,至今无果。
“瘾君子”六次被判刑 屡判屡犯却从未坐牢
今年6·26国际禁毒日,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受审的徐国强此前已先后6次被法院判刑,此番第7次因贩毒或容留他人吸毒受审,检方出示了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众多证据,徐国强竟声称拍到的不是自己,否认贩毒。
庭审时,审判长也忍不住怒斥:“不要以为你有病法院就不敢收押你”。原来,58岁的徐国强从1997年离开原单位广东电视台后无业至今,已有20多年的吸毒史,体弱多病、瘦骨嶙峋,身患高血压等多种严重疾病。最早一次因贩毒被抓,是在2008年3月被判刑。2009年3月,又因吸毒被治安拘留。2010年4月,再次因吸毒被拘留,并被送往强制戒毒。2011年4月,他因再次贩毒,判刑1年,缓刑1年……
由于看守所却不愿意收治,法院也都只能判处非监禁刑。因为犯罪不用坐牢,徐国强以贩养吸从未间断,更加有肆无恐。
现象
病犯“送监难”情况频发
上述案例中所列的情形并非个案,一些法院的遭遇甚至成为“常态”。据韶关市中院介绍,韶关两级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屡屡出现看守所、监狱部门以被告人、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为由拒绝对病犯收押、收监的情况。
据韶关市中院刑庭统计,2011年1月至2013年5月,看守所以被告人、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为由,拒收病犯26宗26人,法院只能决定对其进行监外执行或监视居住,给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带来极大困扰。其中,存在3例嫌犯潜逃的情形。
据了解,“送监难”问题在广州的多家法院也同样存在。如荔湾区法院今年年初审理的两宗盗窃案、一宗危险驾驶案和一宗贩毒案,均因嫌疑人或被告人有身孕或疾病而未被收押,但等到案件判决下来,被告人早已逃得不见踪影。其中一名毒贩梁某,在此前已两次因为贩毒获刑。
据黄埔区法院统计,今年1到5月,已遇到了8例类似因病而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同样存在法院与看守所意见不一。
原因
病情鉴定有分歧法院妥协
一些刑事审判法官指出,送监难的主要原因是法院与看守所等监所机关对罪犯病重程度产生意见分歧。韶关市中院刑庭法官指出,尽管监狱和公安机关有相关规定对一些病犯变更强制措施的疾病范围,但一些模棱两可的条款令各司法部门之间难免意见不一。
如韶关武江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龚交太等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检方移送起诉时,由于其患有高血压未被收押,而被监视居住。2012年12月17日,法院委托当地医院进行鉴定后,发现其为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但尚未达到高血压期。同月20日,龚交太等人获刑1年4个月不等。法院依照相关规定,认为其疾病不符合暂不予收押的条件,于是作出收押决定。
但韶关市看守所认为龚交太患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不符合入所条件为由,决定对龚交太拒绝收押。在此情况下,武江区法院只能对龚交太办理取保候审。而记者了解到,在意见冲突过程中,大多数都是法院作出妥协。
恶果
有罪犯设法“生病”来避刑
海珠区法院相关负责人指出,这一现象甚至在犯罪人群中已逐渐形成一种“有病就不会被抓”的心理,给法院工作带来极大不便,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安全隐患,亟需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韶关中院的法官还指出,有些罪犯甚至为了不被收押,而想尽办法“生病”或拖延病情,极易被人效仿,致法院判决形同空文,损害法律尊严。
为了尽量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进一步加大对因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收监再犯罪人员的惩戒力度,海珠区法院有法官建议增加对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强制医疗。
该法官指出,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人员进行改造,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法律应增加规定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强制医疗的执行方式、羁押地点及治疗等问题,以切实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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