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合肥8月6日电(李涛)安徽省望江县农民宋新元举报居家附近的化工厂严重污染,并状告该省环保厅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等。6日上午,此案二审在合肥中院开庭。
宋新元居住在安庆市望江县古港村西塔组,紧邻着年产6万吨粘胶短纤维的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宋新元认为该化工厂污染严重,且影响其生活。随后宋新元发现该项目是经过安徽省环保厅审批。2012年11月,宋新元向环保部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环保部依法撤销安徽省环保厅于2008年1月17日做出的《关于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望江年产6万吨粘胶短纤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函》(简称“67号环评函”)。今年1月,环保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安徽省环保厅的批复。
记者发现,在安徽省环保厅对“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望江年产6万吨粘胶短纤维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公示中显示,该企业的废气、废水、噪音、固体废物的监测显示,能满足原安徽省环保局下达的COD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今年2月26日,宋新元将安徽省环保厅告上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宋新元认为安徽省环保厅做出的“67号环评函”的审批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运用法律严重错误,应予撤销。经蜀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新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一审驳回其所有请求。
宋新元不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书,依法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于2008年1月17日做出的《关于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望江年产6万吨粘胶短纤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函》的审批行政行为。
宋新元认为,被上诉人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舒美特公司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上诉人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上诉人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诉状所阐述的事实与理由依法应予认定。
该案未当庭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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