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近年来本市案件数量增多,现有司法资源的布局已难以适应百姓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为此,本市新增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本月21日起正式对外办公。
成因
案件增长485%压力太大
据介绍,增设这两个机构是缘于目前审判压力过大。在市三中院成立之前,北京有两个中院(2012年6月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移交地方),负责审理16个区县法院的上诉案件,2011年全年审结案件近6万件。这一数字比起1995年增长了485%。
近10年来,北京法院每年受理案件的数量都在以接近两位数的速度增长。2011年,本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已经达到41.9万余件,审结42万余件。今年两会上的数字显示,5年来,全市法院收案208万余件,比前5年上升23.8%,审结207万件,上升23.6%。
中级法院的责任本应是纠错、补救,致力于二审和大标的案件。但是目前,中级法院审判压力过大,影响了其审判监督职能的发挥。
分管
管辖朝阳通州密云等6区县
市三中院朝阳区来广营西路81号
市三中院和市检三分院成立后,北京法院和检察院的格局将发生重大变化。
新成立的市三中院和市检三分院管辖范围为朝阳、通州、顺义、平谷、怀柔、密云;市一中院和市检一分院的管辖范围调整为石景山、海淀、门头沟、昌平、延庆;市二中院和市检二分院的管辖范围调整为东城、西城、丰台、大兴、房山。
另外,对于商标确权类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涉及住所地在西城区的国家部委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仍由市一中院审理。刑事减刑、假释案件仍按照原市一中院、市二中院管辖范围由市一中院、市二中院审理。
据了解,市三中院内设机构27个,政法专项编制550人,临时办公地址位于朝阳区来广营西路81号,内有诉讼服务、谈话接待、审判法庭等基础设施,基本能够满足目前辖区内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联系电话84773022。
市检三分院内设机构24个,政法专项编制280人,临时办公地址位于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号,电话 59907000。
人物
市三中院院长
索宏钢
市三中院的院长为索宏钢。他曾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副处级审判员,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纪检组组长、审委会委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审判员,办公室主任、审判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代理院长,党组书记、院长。
2011年11月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市检三分院检察长
王一俊
市检三分院的检察长为王一俊,他曾任中共北京市丰台区委政法委副书记,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大兴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代检察长,党组书记、检察长,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代检察长,党组书记、检察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2009年12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北京市中级法院管辖区域
法院(检察院与其对应) 辖区
市一中院
石景山、海淀、门头沟、昌平、延庆(调整前管辖西城、海淀、石景山、门头沟、房山、昌平、大兴、延庆)
市二中院
东城、西城、丰台、大兴、房山(调整前管辖东城、朝阳、丰台、 顺义、通州、平谷、密云、怀柔)
市三中院
朝阳、通州、顺义、平谷、怀柔、密云
接案
受理涉外知产等新型案件
市三中院和市检三分院将于8月21日正式对外办公。目前,已经完成人员集中报到,正在开展岗前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正式对外办公后,将重点服务于北京商务中心区(CBD)、通州国际新城和顺义航空港的建设和发展,依法受理涉外案件和知识产权等新类型案件。
目前,市三中院已设立了自己的官方微博、院长信箱以及法官微博,预计年收案量2.5万件左右,审级管辖范围内的6个区县法院的年收案量13万件左右。
提醒
一审案件依起诉时间确定在哪审
针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以当事人提交起诉材料或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的时间确定管辖法院。8月20日以前,当事人或者检察机关已经向一中院、二中院提交或移送起诉材料,市一中院、市二中院至8月21日以后尚未决定立案的,应继续审查,并在决定立案后进行审理。
8月21日以后,市一中院、市二中院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交已经不属本院管辖的区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当事人针对管辖调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般不予支持。
21日后上诉案由新调整中院管辖
对西城、房山、大兴、朝阳、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等区县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或抗诉的,以当事人提交上诉状或检察机关提交抗诉书的时间确定第二审法院。
8月21日以后,当事人提交上诉状或检察机关提交抗诉书的,按照新的管辖规定,由调整后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多名被告人都提起上诉的,或者既有检察机关抗诉,又有被告人上诉的,以先提起的时间为准。
重审案件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对于中级法院第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8月20日以前,市一中院已经受理的西城、房山、大兴等法院的上诉或抗诉案件,市二中院已经受理的朝阳、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等法院的上诉或抗诉案件,8月21日以后需要发回重审的,可以直接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但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又上诉的,按照新的管辖规定,由调整后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市一中院、市二中院第一审,当事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执行的,以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在8月20日以前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按原管辖规定处理;当事人在2013年8月21日以后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按照新的管辖规定,由调整后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月21日以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按照新的管辖规定,由调整后的中级法院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8月21日以后,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按照新的管辖规定,由调整后的中级法院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执行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均应向原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原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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