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深圳8月12日电(王政 孟广军 孙正)深圳检察院12日披露,该市警方利用“人脸对比”技术破获了一起离奇盗车案。
据介绍,2012年8月12日9时许,家住深圳市龙岗区坑梓街道的谭先生报案称,停放在自己家门口一辆白色小货车被偷。谭先生将这辆车租用给快递公司,快递公司交由快递员谢先生送货时使用。
接到报案,警方迅速发现一个嫌疑人—谢先生的好友钟某凯。谢先生说,钟某凯在案发前十几天住在他家。期间,钟某凯曾提出想把这辆小货车变卖,遭拒绝,案发前几天,钟某凯还新配了一把车钥匙。
接警后,公安机关在湖南宜章顺利抓获钟某凯。但钟某凯拒不承认盗窃行为,一口咬定自己只是跟朋友谢先生“开玩笑”。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龙岗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3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到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钟某凯拒不承认自己偷盗车辆,并称“即使是我做的,我也不会讲,你们有证据就直接抓我判刑。”
由于相关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承办检察官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警方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在较大程度上证实了钟某凯准备作案工具、偷配汽车钥匙的犯罪预备行为的存在。
但是,在警方调取的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录像中,驾驶被盗车辆的人员影像模糊,于是警方委托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人像同一性鉴定。
人像同一性鉴定俗称“人脸比对”,跟价格鉴定、伤情鉴定、毒品鉴定等均属司法鉴定。
鉴定机构将涉案画面中男子头面部正、侧面像,输入图像处理系统,进行滤除噪波、增强反差、格式放大、角度校正等处理,分别测量标注其头面部各部位结构特征16处以上,再与样本进行特征对照、重合比较,见其人像各相同部位整体特征形态、角度、位置、数量、相互关系均相符,二者人像存在足够数量的符合特征,且符合特征的价值充分反映了同一人的外貌特点而没有本质的特征差异,最终的鉴定结果显示,车辆被盗当天,驾驶被盗车辆的人与钟某凯系同一人。
法院开庭审理时,钟某凯无奈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其家属向谭先生赔偿了9000元人民币。2013年7月19日,钟某凯因盗窃罪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钟某凯表示认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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