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新闻网
42岁的高龄产妇阿娟,为了挽回岌岌可危的婚姻,在生育儿子近20年后,又冒险怀孕生孩子。可阿娟顺产下女儿燕子后,却流血不止,几小时后在医院产房内死亡。负责给阿娟接产的南宁市二医院答复:阿娟是因为羊水栓塞导致的大出血,病情危急。而痛失妻子的苏某无法接受,将南宁市二医院告上法院,索赔36万多元。8月13日,这起纠葛6年的医患纠纷在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公开审理。
悲剧上演
高龄产妇 顺产后死亡
在庭审现场,62岁的苏某坐在原告席上,“我一个人无力养女儿,燕子只能寄养在亲戚家,至今已经换了4户人家。”苏某说着老泪纵横。
一位60多岁的老人,步入晚年之际,为何会选择再生一个孩子?苏某的弟弟道出了原委,苏某是上思人,他与阿娟结婚20多年,早在1988年,阿娟就顺产了一个男孩。可随着时间的流逝,两人的婚姻碰上暗礁。阿娟便希望再添一个孩子,以温暖丈夫的心。
2007年5月28日上午,已经过了预产期的阿娟开始出现阵痛,便住进了南宁市津头卫生院待产。津头卫生院检查后认定,阿娟是高龄产妇,有过生育史,又有青霉素及红霉素过敏史,加上阿娟有妊娠高血压。该院认为,阿娟是高危危重孕产妇,便将她护送转入南宁市二医院。
南宁市二医院检查后认为,阿娟只是轻度高血压,且有过分娩经历,盆骨和阴道等生产条件良好,便采取了自然生产的接生方案。当晚10时15分许,阿娟顺利产下一个健康的女婴。但分娩10分钟后,阿娟却出现大出血,而且血液不凝。当晚10时50分,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当晚11时50分许,阿娟停止了呼吸。院方认定,阿娟的死亡原因为羊水栓塞。
苏某对此无法接受,2009年5月,他将南宁市二医院告上法院。经法院委托南宁市医学会鉴定,南宁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南宁市二医院对阿娟的诊疗规范,不属于医疗事故。于是,苏某撤诉。
2011年底,苏某再次将南宁市二医院告上江南区法院,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及燕子的抚养费等共计36万多元。法院再次申请司法鉴定,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仍为,该起案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家属质疑
为何让 高危产妇顺产
“阿娟是高危产妇,为何不给她剖腹产,一定要让她自然生?”在法庭上,苏某一再强调,是医院坚持给阿娟顺产导致了大出血。
苏某说,津头卫生院给阿娟的转诊通知单上写着“高危危重孕产妇”,南宁市二医院就应该选择剖腹产而不是顺产。苏某还认为,南宁市二医院没有对津头卫生院“高危产妇”的警钟引起重视,没有对阿娟成立“应急预案”。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当晚陪护的阿玉专门出庭作证。阿玉说,当晚阿娟顺产下孩子没多久出现大出血,该院医生误认为阿娟出血是因为肚子太饿,让阿玉送东西给阿娟吃。可没过多长时间,医生又下达了病危通知书。
由此,苏某认为阿娟出现意外后,医院没有快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抢救,而是喂食,延误了抢救的黄金时间,因此院方对阿娟的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医院回应
产妇特殊体质 是病因
面对苏某的质疑,南宁市二医院的代理人认为,阿娟的意外是因为她自己的特殊体质而发生羊水栓塞所致,剖腹产并不能避免羊水栓塞。相反,剖腹产比顺产更容易引发羊水栓塞。
该代理人称,阿娟是经产妇,怀孕5次,生过一个,比较容易生,所以医院选择了顺产。发现阿娟出现羊水栓塞后,该院一直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而夺走阿娟生命的,是在产妇中发病率低、死亡率高的羊水栓塞。
该代理人分析说,阿娟属于延期妊娠,羊水浑浊,合并有妊娠高血压,在羊水栓塞发病前,阿娟的血液就已处于异常的高凝状态。加上阿娟属于过敏体质,是羊水栓塞的高危人群之一。在目前医学条件下,羊水栓塞无法预料、不能防范。在抢救阿娟过程中,该院已经尽到义务,没有过错。
法庭上,法官组织双方调解。苏某也表示可减少1/3的赔偿,但南宁市二医院的代理人予以拒绝。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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