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星报
提要:7月2日,本报曾刊登“萧县原县委书记涉嫌受贿两千余万元,被依法提起公诉”稿件,8月1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当庭承认指控属实,其辩护人称,所收的2000余万元中,缴存给其管辖单位的1700余万元与人情往来的400余万元都不应算受贿,能够认定的具体金额仅为其收受的一块价值3.5万元手表。
现场:承认检方指控
昨日上午9点20分,53岁的毋保良头发花白,带着一副框架眼镜,站在被告席上。
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调整、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等方面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检方指控被告毋保良2003年至2012年任职萧县副县长、县委副书记等职务期间,共受贿109起,计人民币2038.9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一块价值3.5万元手表。
“属实。”毋保良当庭承认检方指控。但其表示,所收钱财一部分上缴招商局和县委办,一部分没有交,“没有交的这部分我认为是人情往来,不算受贿。”
“向我送钱送礼的主要人群分两种:企业负责人与党政机关干部。”毋保良称,收到钱后,一部分退给了送钱人,一部分通过驾驶员退还,这些约有近1400万。
法庭上,毋保良还认为其具有自首情节,“2012年3月8日被带走前几天,我曾专程赶到北京,向正在开会的宿州市领导汇报了我的收受情况,之后又前往合肥市纪委部门汇报情况。”
争议:
庭审中,针对检方的指控、被告辩护人对部分内容存在异议,并就本案展开了与检方的三点争辩。
争议一:自首情节是否成立?
辩方:毋保良从北京回来后在萧县纪委书记的陪同下,到合肥市纪委汇报情况,同时表明希望向省纪委汇报情况的意愿。该行为符合自首情节。
检方:2012年3月初,省纪委在办理宿州市经开区原管委会主任王宗元案件时,就已经发现毋保良违纪问题,并且初步掌握了毋保良部分犯罪事实。2012年3月8日,被省纪委通知到调查的毋保良,并不是其主动到省纪委汇报事实。因此,不属于自首投案。
争议二:上缴钱款算不算受贿?
辩方:认定受贿罪,要具备收到财物和占为已有两个条件。被告上缴给县委办与招商局共有1700余万元,用于萧县建设,每一笔钱款均有行政单位开具的收据。并且,其中还包含着本案被告人因完成超额收入,受到财政部门的奖励款。被告并未将钱款占为己有,则不能称之为受贿款。
检方:毋保良放在招商局和县委办的钱款,虽有收据,有账可查,但仍处于其掌控下,个人消费色彩浓重。
争议三:没有请托事项送钱算不算受贿?
辩方:送钱送礼的人里,绝大多数都是没有任何请托事项的。去除1700余万上缴款以及人情往来的400余万元,能够认定的具体金额仅为其收受的一块价值3.5万元手表。
检方:不是什么人都有人情往来,有来有往才叫人情往来。本案中毋保良收到人情后并没有回应,只不过是用手中的权力进行交换。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 正言 高思琪 记者 王玮伟/文 程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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