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Q5追尾大货车七死一伤》后续
2013年5月12日零时许,8位青年人脸上泛红,带着一身酒味走出了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利玛广场某娱乐场所,8人一同挤进了一辆牌号为渝F7A277奥迪Q5。车子开着音响沿着滨海六路一路向西北方飞驰,在驶过了与滨海一道的交叉口之后,因车速过快撞上停在路边牌号为皖KH8151的大型货车。奥迪车体右侧几乎被货车完全削掉,造成7死1重伤(本报于2013年5月13日曾作过报道)。
昨日上午,酿成七人死亡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5·12”特大交通事故案在温州市龙湾法院公开审理。肇事司机王春国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如果这项罪名成立,他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讯员 龙轩 记者 蓝莹
庭审现场
王春国略显颤抖,始终低着头不看旁听席
昨日上午9点20分,庭审开始。身穿黄色囚服的王春国在法警押解下一瘸一拐地走进法庭,站在被告席上的王春国略显颤抖,始终低着头不看旁听席。三个多月前的一场车祸不仅在他右大腿上留下一条长长的疤痕,更彻底改变了别人的人生—七个活生生的人在他的方向盘下失去了生命……
法庭上,王春国说,这次事件的发生不是他想的,更不是他故意的。“我知道没有驾驶证不能开车,也知道酒后驾车有危险,我一直在为酒精刺激后不计后果地放任自己去开车的行为深深后悔。”
王春国,36岁,湖北人,在四川当过兵,曾因抢劫于2000年1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案发前住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移民村,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家鞋厂上班。他没结过婚,但有一个12岁的女儿。
事发现场惨不忍睹,车上七人全部当场死亡
公诉人说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今年5月11日晚,王春国同刘某、王某等六七个朋友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饭店喝酒。王春国的酒量并不好,但是朋友相聚,甚是开心,酒喝得也热闹,他一共喝了5瓶大百威。饭毕,他们又转场来到位于滨海园区的豪玛酒吧。在这里,王春国又喝了不少啤酒,其间,他们叫了酒店隔壁一家KTV的4名女性工作人员来陪酒。
到了5月12日凌晨零时,一身酒气的王春国坐进了一辆奥迪Q5的驾驶室,跟他一起的三男四女也挤了进来。王春国知道自己喝了不少酒,但是在酒精的刺激下,他根本不计后果,更想不到接下去会发生什么事情。
开着音响,王春国自顾启动车子,超速从豪玛酒吧开往滨海大道方向。车子才开出50余米,突然撞上停在道路右侧的重型半挂车。
事发现场惨不忍睹,车里的人有的被抛出车外,有的卡在车里,已扭曲变形。除了王春国外,车上的七人全部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春国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经鉴定构成轻伤。
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争论焦点
昨日在法庭上,王春国对自己醉酒、无证、超载、超速驾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低头轻声说:“我自己都不敢想,为什么会走到这一步,我为什么醉酒了还去开车,当时是什么心理,我真的说不出来是爱慕虚荣还是别的什么。”
公诉人认为,本案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
理由如下:一、被告人王春国主观上对其醉酒达165.5mg/
100ml、无证、超载、超速、且开车时没有开启大灯等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并有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危害公共资源存在放任心理,属犯罪间接故意。二、客观上,被告人王春国的行为造成七死一伤的重大事故,其指控方面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依法严惩。
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对自己驾驶行为产生的社会公共危险不具有故意性,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且从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相识关系来看,应认定为交通肇事。
公诉方建议给予十三年至十五年之间量刑
面临严惩
对于本案的量刑,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春国在无证、醉酒、超载、超速、没开启大灯的情况下,放任犯罪后果的发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七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建议对被告人王春国在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之间量刑。听到十年以上的量刑建议时,王春国些许激动,直言自己知道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受到惩罚,但万万想不到公诉人量刑建议竟可能会如此之重。
法庭最后陈述阶段,王春国哽咽着说:“……我这三个月每天只睡两三个小时,过得很痛苦。我给他们(七名死者)的家人带来的痛苦和灾难,这是我想不到的,我希望他们在九泉之下能安息,也希望他们的家人能够好好珍惜现有的家人。希望以后开车的人,能够珍惜自己,不要酒后驾驶,我自己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希望一切都好起来……”
龙湾法院昨日未进行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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