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副县长南宏被质疑履历造假,当地组织部门被指涉嫌提拔“带病干部”。
灵石县政府网站公布的南宏履历载明,“2002年6月至2003年10月,灵石县两渡镇党委副书记、镇长;2003年10月至2006年6月,灵石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在南宏履职于灵石县两渡镇期间,2002年11月10日,该镇太西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37人死亡,3人受伤。2003年7月28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做出事故处理决定。同年8月30日,山西省政府对“两渡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镇矿业秩序整顿领导组副组长南宏,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这就是说,当年7月已经被处分的南宏,直至10月还在担任原职。并且,在3个月后,被任命为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2013年8月14日,晋中市组织部王一兵科长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信息属实,但这些都是合乎规定的,并不存在违规提拔问题。
王一兵说:“对一名行政干部进行处分,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从上至下逐级落实。”王一兵表示,南宏当时任两渡镇的党委副书记、镇长,属于灵石县管理的干部。给南宏的处分决定经过层层审批,“到了2003年9月15日,灵石县纪委才做出了撤销南宏同志两渡镇镇长、免去两渡镇党委副书记的决定。最终的处分日期应以其管理部门即灵石县纪委的决定为准。”
王一兵承认,“按照官方规定,南宏简历上任职时间应该是到9月,到10月是不准确的”。
至于从“两渡镇的党委副书记、镇长”到“灵石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一兵解释称,这是降职安排。南宏之前任镇长,是正科级干部,后来到县政府办任副主任,变成了副科级干部。“这是根据中央和山西省纪委2003年的相关文件来安排的。南宏受到了撤职处分,因此行政监察期间,为其安排的职务级别低于原职级别,降了一级。”王一兵说。
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2003年,山西省纪委发布了《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办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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