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如无过错 精神赔偿难获支持
本报讯 (记者章程 通讯员邹宇婷)“恋爱3年,我为他多次流产,因为宫外孕更丧失了生育能力,他却对我避而不理”,面对薄情男友,“80后”空姐小林(化名)一怒之下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未曾想,男友竟提出反诉,称小林和他人有染,要求小林返还垫付的医药费,赔偿精神损害费10万元。昨日,记者从白云区法院获悉,鉴于双方同居自愿发生性关系,对流产损害均不存在过错,故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因流产造成的医药费应由双方分担。
未婚女多次流产遭弃
2005年,小林与年长自己18岁的企业老板李某相识。据小林回忆,两人相恋后不久,就对外以夫妻名义过起了同居生活,其间,她曾因怀孕多次使用药物流产。
2009年5月,小林被检查出宫外孕,必须进行手术治疗。第二年,小林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医生判断,日后成功怀孕的几率极低。令小林寒心的是,男友李某提出分手,小林称,李某连1万多元的医药费都不肯付。
小林一怒之下将男友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全部医药费,并赔偿精神损害等共计11万元。
反指空姐“脚踏多船”
面对女友的指控,李某反而提起反诉要求小林赔偿。李某声称,两人并没有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过,此前自己正在外地出差并住宿酒店,不可能与小林发生性关系,是小林“脚踏多船”。
李某表示,正是这次宫外孕,才让小林不忠之事露出马脚,他在小林的QQ聊天记录中,找到了小林同时与其他多名男子有染的证据。至此,他才要求分手。
此外,李某声称小林宫外孕手术的医疗费用是他帮忙垫付的,要求小林偿还,并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判决:双方共担医药费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小林住院期间,李某曾以丈夫身份在家属栏中签名,且两人共同居住在白云区某公寓,送水本上也有双方签名。
综合各项证据,法院最终认定,小林和李某同居关系成立。同居关系中,小林发生宫外孕,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小林因宫外孕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其和李某双方分担,故李某应向小林返还一半医疗费用。关于双方的精神损失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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