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8月19日电(记者 文青)香港去年10月1日“南丫海难”事件中,香港电灯集团有限公司(港灯)被海事处票控没有在“南丫四号”船上提供足够船员,东区裁判法院19日裁定港灯罪名成立,按照同类案件过往的罚则,罚款900港元。
根据船只的运作牌照及验船证明书列明,船上至少要有4名船员,但证人口供显示,事发时船上只有3名穿制服的船员。
裁判官不接纳港灯所指,有其他的港灯职员在船上,可充当船员的说法,因这些职员只是协助乘客上船下船,没有接受过安全培训,因此其他职员不计算在内。
裁判官也不接纳辩方求情指,今年5月海事处与业界开会,建议“南丫四号”可减少1名当值船员。裁判官指出,有关建议是事发后提出,与今次案件无关,毋须考虑。裁判官还表明,案件只考虑港灯违反有关的人数条例,没有证据显示少了1名船员会导致海难发生,所以无考虑到与意外的关系。
另外,香港海事处退休验船主任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申请,指南丫岛撞船事故报告有失实指控,要求推翻报告。
海难发生在去年10月1日当晚,“南丫四号”及港九小轮的“海泰号”,在南丫岛对开海面相撞,“南丫四号”沉没,造成39人死亡,近100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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