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俞康 通讯员 马腾宇 酒后取款,银行卡被吞,一醉汉竟挥拳砸烂取款机。近日,由南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刘某因酒后砸坏银行ATM柜员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调查,2013年2月24日,被告人刘某酒后在深圳南山区大新村一银行ATM柜员机取款时,因柜员机吞了自己的银行卡,便用拳脚将该柜员机及旁边的自动设备防窥板砸烂。经鉴定,上述被毁坏的财物共价值人民币7920元,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承办检察官表示,人们在饮入一定量的酒精或酒精饮品后,其中枢神经会呈现兴奋状态,对其语言与行为的控制力较弱,往往会做出一些平时不敢做的行为。检察官亦表示,酒后实施的行为亦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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