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工程须交通影响评估
本报讯(记者朱凯 实习生张佩)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市政府可以决定实行车辆保有量、种类调控、限制车辆使用频率等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昨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的《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提出了这一要求。
据市法制办、市交管局负责人汇报,2002年,全市机动车保有量仅为24.04万辆,到2013年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45万辆。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达到93.2万辆,即将突破百万大关。
与车辆激增相对应的是交通拥堵、事故、违法及不文明交通行为等一系列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对城市规划建设及施工项目缺乏必要的交通影响评估,以致项目建成后对道路交通造成无法消除的影响;新建、扩建道路,交通设施的配套建设缺乏同步实施的强制性规定和日常规范化管理。
对此,该《办法》明确要求,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报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向交管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并根据交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提出配套交通改善措施,在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中予以明确。
需由建设单位完成的配套交通改善措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验收。
交通事故赔偿同命同价
在一些交通事故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同命不同价”。该《办法》指出,针对交通事故,要统一事故赔偿标准。要消除城乡差距、实行统一的赔偿标准。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其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抚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在执法方面,则突出了人性化管理,规定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人自愿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一小时的,免除处罚。
机动车实行总量控制
据统计,2013年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45万辆。2012年共发生交通事故2810起,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355人,几乎每天都有1人因交通事故死亡。
随着我市交通通行压力越来越大,该《办法》还授权市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可以决定实行车辆保有量、种类调控、限制车辆使用频率等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同时在实施上述措施时,市政府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程序要求进行。
未报废不能购置新车
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未及时报废,给道路通行带来极大安全隐患。
该《办法》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新增机动车注册或者转移登记。
同时,机动车应当依法登记并进行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交管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进行检验。
作者:朱凯 张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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