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周末
律师认为安徽高院的通稿存在笔误
与之前的浙江张氏叔侄案等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不同,于英生的家属和律师并没有向外界宣扬或接受采访,省高院除了一则500字左右的通稿,再不肯透露半点信息。法院和当事人为何都选择了低调呢
法治周末记者 刘立民
发自安徽合肥、蚌埠
连日高温,炙烤着安徽大地,也在考验着渴望了解于英生案情人们的耐心。
于英生,男,1962年出生,安徽蚌埠人,原任蚌埠市东市区(今龙子湖区)区长助理。
1996年12月2日上午,于英生之妻韩露被发现在家中遇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在服刑期间,于英生及其父亲相继提出申诉,2013年8月13日,安徽高院再审宣告于英生无罪,当庭予以释放。
漫长的17年,于英生从英姿勃发、颇有前途的副处级干部,变为花发满头、背部微驼的老人,电视画面显示,当法官宣布其无罪时,他早已泪流满面、泣不成声。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与之前的浙江张氏叔侄案等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不同,于英生的家属和律师并没有向外界宣扬或接受采访,省高院除了一则500字左右的通稿,再不肯透露半点信息。法院和当事人为何都选择了低调呢?
低调的案情公开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那么,安徽高院对于英生的无罪判决选择在这个时间,是巧合还是迅速贯彻这一《指导意见》精神的具体表现?
2013年8月14日,记者最先获悉“于英生案”是来自安徽高院的通稿。
通稿指出:1996年12月2日,于英生的妻子韩露被发现在家中遇害,他是重大犯罪嫌疑人……于英生及其父亲于道欣相继申诉,引起安徽省高院重视,今年5月31日,安徽省高院根据刑法第243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6月27日,经过前期复查,省高院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由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高院于8月5日在阜阳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再审审理,根据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提供的新证据,认为原审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在案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合理排除,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据此,依法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宣告于英生无罪。
“对不起,我们不便接受采访。”8月15日上午,记者早早来到安徽高院,通过门卫联系到宣教处,一名姓汪的负责人拒绝了记者的要求。她说,法院通稿已经讲得很清楚,法院不会就此案再接受媒体的采访,当记者提出调阅判决书时,也被她以“不便提供”为由拒绝。
记者注意到,通稿中有“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的说法,但电视新闻中宣读判决书时,却有“亲朋、同事、记者等40多人参加旁听”的画面,安徽高院也未以“涉及隐私、判决书不能公开”来回应记者。
在阜阳中院宣判后,于英生根本没有回家,17年的监狱生活使他疾病缠身,去外省治病疗养了,其哥哥于宁生代为转达,于英生和家人暂不接受媒体采访。
法院不提供判决书、当事人避而不见,采访一度陷入困境,这时,记者想到了于英生申诉案的代理律师。
“哦,我只记得是马鞍山市的一家律所,具体律师由律所指定。”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边查登记簿,一边向记者介绍着法律援助的规则。
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除了因经济困难需要申请法律援助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案件特殊,如果由家人聘请律师,司法机关不好掌握,才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某律所派律师辩护。
经过查询,这位工作人员告知记者,为于英生提供辩护的是马鞍山市的一家律所。记者根据这一线索,联系上该所主任,才得到辩护人李律师的姓名和手机号码。
“我在外地开庭,暂时不回,你可去法院了解(案情)。”李律师不接电话,经过短信沟通,他回复了这样的信息。记者请他以于英生辩护人的角度谈谈案情时,李律师只回复了3个字:“再联系。”
支离破碎的案情
安徽省高级法院宣判于英生无罪后,建议有关机关加大侦查力度,缉拿真凶,惩罚犯罪。对此,警方积极回应,两日后,蚌埠市公安局即成立专案组,重新侦查于英生妻子韩露被杀案。
根据蚌埠警方向外界透露的消息和当地流传的说法,记者试图还原17年前这场凶杀案。
1996年12月2日早晨,于英生送孩子上学,当时妻子尚未起床。按照惯例,每天早晨于英生送孩子上学,然后去上班,中午放学由其岳父接孩子,并送到于家。
中午时分,韩父送外孙回家,看到外门虚掩,进入房间后,发现屋内放着一只煤气罐,阀门打开,满屋都是煤气味,在角落里,还有一根点燃过的蜡烛,随即,韩父发现女儿惨死床上。警方的说法是窒息性死亡。
根据现场情况和尸检报告,警方推断案发时间为上午7时许,在于家两室一厅中没有发现门窗被强行破坏的痕迹,屋内并不凌乱,也没有明显的打斗痕迹,熟人作案的嫌疑增大。
经过了多次现场勘查和复查,加上外界有关于氏夫妻关系不和的传闻,警方认定于英生有重大作案嫌疑,限于当年的技术条件,认为证据已经能够形成依法诉讼的条件。
蚌埠市公安局专案组没有披露过多的案情,但他们可以确定,当年于英生绝对不是“零口供”。
纵观所有冤案的形成,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那么于英生是否也受到了非正常审讯呢?安徽省高院以“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于英生无罪,警方重新侦查这起杀人案,是否将于英生排除在嫌疑之外?
8月16下午14时,法治周末记者来到蚌埠市公安局,保安提示公安局下午15点上班,已有其他媒体的记者等在大门口。
“到了上班时间我就帮你联系,昨天来了四拨记者,宣传科都接待了,耐心等吧。”门卫把记者让进值班室,以躲避外面近40℃的高温。
15时已过,记者催促门卫联系,“不要着急,上了班总要打打水,搞搞卫生。”门卫说。
此后的两个多小时,门卫说他多次打电话并到办公楼里去察看,宣传科3名工作人员都不在,“没人接待,记者就不能进去”。
8月19日,记者致电蚌埠市公安局宣传科长张育生,张科长表示16日下午他就在局里开会,没接到法治周末记者来访的消息,但电话中无法确定身份,不能接受采访。
一位媒体同行曾采访过死者韩某的母亲,记者请他提供韩母的电话,这位同行说:“电话号码有,但我已向老人承诺不给任何人提供,韩母年事已高,女儿之死是她一生中最大的伤痛,她不想一次次揭开伤疤了。”
法官的口误与笔误
“于英生遭受17年冤狱,肯定有一肚子委屈与愤懑要说,但他为什么不站出来呢?”由于官方的低调,记者在合肥、蚌埠采访时,听到坊间有各种猜测和疑问,有人认为这与于英生的身份有关,毕竟他曾是副处级干部,除了申请国家赔偿外,按照政策,还应当恢复公职和政治待遇,同为公务员,不得不为相关机关留些脸面。而由于案情不能完全透明公开,仅从官方发布的简单信息,反倒使人疑窦更生。
8月14日,安徽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转播了省高院宣判于英生无罪现场的新闻,记者看到,画面中,审判长王晓东当庭宣读判决书:“于英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1996年12月12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而于妻被害案是1996年12月2日,短短10天时间不但抓获了凶手,法院还作出了判决,其神速令人匪夷所思。有人揣测,如此短的时间,案件不可能不产生漏洞和瑕疵。但也有人认为:“这不过是法官的一次口误罢了。”
安徽省高院在通稿中有这样一段话,“安徽省高院根据刑法第243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
记者经过查阅,刑法第243条是这样规定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记者就此疑问咨询北京律师刘亚军,刘律师表示,通稿肯定写错了,对已判决刑事案件的复查,应当根据刑诉法才对,应该是刑诉法第243条。
刑诉法第243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对于英生案的复查,显然更适用这一条法律规定。”刘亚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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