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宣城中院发出消息,该院二审审结一起猥亵儿童案,以程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判决。
2012年10月至11月,程某某利用在绩溪县家朋乡霞水村教学点教学之机,为满足其性心理需求,多次在教室讲台等处,用手抚摸女学生方某某、程某、胡某(均为5岁)阴部,并造成方某某等三人出现外阴黏膜轻微红肿、充血等症状。一审法院以程某某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程某某不服,上诉至宣城中院。
宣城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程某某利用担任幼儿班教师之便,对三名幼女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维持原判。(陈菲 韩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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