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照片复印件,校车应在广告牌旁小路的对侧停靠。
去年4月,南京江宁一小学男生从校车上下来后,横穿马路回家被一辆私家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年仅12岁。交警调查发现,这并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在它背后,隐藏着一个惊人的秘密:校车没有在规定的地点停站,而本应等最后一个孩子下车才能走的护导员,竟然提前下车了。事发后,肇事私家车司机赔偿了五十余万。但是,孩子的家长又将江宁区陆郎中心小学、江宁区江宁街道办事处、新城巴士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三者对校车管理不力,是导致孩子死亡的终极原因。昨天,江宁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没有当庭判决,法官将对双方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
通讯员 江研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文/摄
事件回放
下了校车横穿马路
被一辆私家车撞飞身亡
去年4月9日下午4点半左右,江宁区正方大道,一辆载着小学生的公交车,由东向西停在了路边。车停稳后,一个小男孩背着书包从车上下来,绕过公交车车头由北向南朝马路对面的文堂物资有限公司方向跑去。正在这时,一辆小轿车从公交车旁边疾驰而过,驾驶员看到小男孩立即刹车并向左打方向避让,但仍然躲闪不及,“砰”的一声将其撞飞数米。小轿车停下后,下来两名脸色煞白的女子,急匆匆向昏迷在地的小男孩跑去。紧随其后的另一辆私家车看到此情景,立即打着双跳停在路中间,和其中一名女子把受伤的男孩抬到车上送往医院,而另一名女子则留在现场等交警。
这个男孩名叫李波(化名),江宁区陆郎中心小学学生,12岁。虽然他被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还是在半个月后不治身亡。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小车驾驶员王红霞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波负次要责任。养了12年的儿子说没就没了,李波的父母悲痛欲绝,他们找到王红霞要求赔偿。对于李波的死,王红霞也感到很内疚。经协商,双方签了《民事赔偿和解书》,由王红霞赔偿54.5万元。双方认可,这五十余万元包含了所有赔偿项目,双方此后再无瓜葛。赔偿到位后,李波的父母心里仍不平静,因为他们了解到,这起事故的发生并不那么简单。
背后隐情
校车未按指定地点停靠
护导员也提前下车了
那么,这起事故背后到底隐藏着怎样的秘密呢?交警找校车驾驶员傅某某询问了两次,才了解到真相。第一次询问中,傅某某称,事发时他根本不知道,当晚9点多,他所在线路负责人陈某某打电话给他,说李波下了校车后被撞倒,他这才知道当时发生了什么。而9天后,在警方对傅某某的第二次询问中,傅某某承认,他前一次没有说真话。其实,事故发生时他就已经知道了。当时,他听到左边车道“砰”的一声响,接着便看到李波倒在马路中间。“看了一眼我就立即将车向西开走了,我怕到时事情会惹到我身上。”傅某某这样解释他在第一次询问中没有说实话的原因。
更令人震惊的是,傅某某还承认,他当天没有按照规定站点停车,还让护导员提前下车了。“我开车带着18名陆郎小学的学生,沿陆谷线由南向北行驶,送庙庄的学生回家,沿路将学生放到其住家附近下车,到了张山我让护导员老张下车了。老张下车后我车上还剩大约十来个学生。”傅某某说,护导员下车后,他在庙庄物流下了三个学生,接下来一站按指定地点,应该在正方大道路口一个广告牌处,让住在铁厂附近的孩子下车,但是,几个孩子看到傅某某的车子沿正方大道准备往西走,就让傅某某再带他们一截,这样他们可以少走点路。傅某某答应了几个孩子的要求,并在非指定地点停靠让孩子下车,接着便发生了李波被撞的惨剧。
对簿公堂
孩子父母将学校、街道和巴士公司全部告上法庭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李波的父母决定,将江宁区陆郎中心小学、江宁区江宁街道办事处、南京新城巴士有限公司一起告到法院。李波的父母在诉状中称,新城巴士公司在非指定地点停车下客,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李波想要回到公路对面的家,必然选择横穿没有斑马线的快速公路并翻越隔离带,这恰恰给事故的发生埋下了祸根,最终发生了此次惨剧。李波的父母称,李波是家里长子,他死亡后,他们夫妇俩和小儿子都受到重大打击,正常的生意不能开展,小儿子的功课学习也受到很大影响。加之家里情况原本就不好,有四个重度残疾人,整个家庭支离破碎。
李波的父母称,王红霞是按照主要责任80%赔付的,剩余的20%责任由李波自己承担。而按照交警查明的事实,这20%的责任不应当由李波承担,而应当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李波的父母计算了一下,李波的死亡造成的所有损失含医疗费10万余元、死亡赔偿金52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万余元,以及丧葬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70余万元。扣除交强险赔付的12万后,再乘以20%计算,三被告还应赔偿11万6千余元。
庭审交锋
三被告互相认为对方有责任
三名被告之间到底是何关系?昨天,通过南京江宁法院的审理,其中来龙去脉也得以呈现在记者面前。
江宁街道办
应由巴士公司担责
江宁区街道办事处称,2009年9月1日,江宁区政府下达通知,要求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中小学生乘车工作。为此,江宁区街道与新城巴士公司签订《租车合同》,并以街道财政拨款支付了大部分租车费用。“不管从合同相对性及侵权责任角度出发,江宁街道办均不应当成为被告。”
江宁街道办还认为,事发当天校车司机擅自改变行车路线,并让护导员提前下车。而后,司机在距离规定站点约500米处让学生下车,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根本诱因。因此,新城巴士作为承运人,应对其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是李波要求驾驶员在非规定地点停靠的,在下车后,李波横穿马路时也没有左右观察,他自己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陆郎小学
已“履行了义务”
被告陆郎中心小学则认为,陆郎中心小学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李波的安全交给了承接学生包车的南京新城巴士有限公司。事发当日,新城巴士公司司机未按正常站点停靠,该公司应承担责任。而当时的下车地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没有过马路的人行横道线,学生回家只有横穿马路,穿行于行驶车辆之间,本就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此外,陆郎中心小学方面还表示,事发时,李波已经12岁,应当知道横穿马路的后果,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而李波的父母没有按时在规定站点接李波回家,没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责任。总之,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新城巴士公司
护导员先下车有责任
被告新城巴士公司认为,不管护导员是什么原因提前下车,总之只要他提前下车了,就没有尽到履行自己职责的义务。而护导员是街道安排的,应当由街道承担责任。巴士公司的司机傅某某虽然没有在规定地点停车,但他停车的地点并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巴士公司还认为,李波父母拿到的五十余万赔偿款中,并没有列出明细,无法证明其是不是已经全额得到赔付。况且,和解书中已经明确说明,这五十余万包含了“所有的”赔偿费用,并没有说是王红霞承担的80%的赔偿责任,所谓80%的责任纯粹是李波父母单方面的说法,要求三被告赔偿的依据不足。
律师一一驳称三被告都有错
对于三被告的辩解,李波父母的代理律师王勇认为,三被告都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后果,并承担连带责任。
一驳江宁街道
护导员没有尽到责任
对于江宁街道,律师王勇认为,街道有义务要求巴士公司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完善各项措施,但街道并未能够真正做到。
这起事件中,护导员张某某是江宁街道办委托庙庄村找来的,工资由江宁街道办发放。事故发生前,张某某提前下了车,按照上述条例相关规定,随车照顾人员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开,张某某根本没有尽到条例要求的护导职责。
二驳陆郎小学
违反了校车管理条例
对于陆郎小学,律师认为,2012年4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按该条例规定,校车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学生一分钱都不用出,而陆郎小学却向每名小学生收取每年200元的费用。
此外,按照该条例规定,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措施,并将责任书报县级或设区的市级政府教育部门备案。但陆郎小学并没有这样做。
三驳巴士公司
校车无资质且违规停
对于新城巴士公司,律师认为,作为校车提供方,其没有依照上述条例有关条款规定,提供获得校车许可的车辆载运学生,驾驶员没有获得校车驾驶员资格证。条例规定,校车应在校车停靠点停靠,未设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在该起事故中,条例要求的这些巴士公司绝大部分都没有做到。“巴士公司认为李波的父母可能已经得到了全部赔偿,三被告不应再赔偿,这是不对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波父母是否从王红霞处得到全部赔偿,与三被告的赔偿责任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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