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6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作的关于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了商标注册规定,调整了审查商标案件的基本时限,规范了商标争议案件的审查程序,提高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了对有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的处罚力度。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作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培育诚信的消费环境,完善无理由退货制度,保障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进一步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二审稿还强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的关于资产评估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资产评估管理中的作用,规范评估机构的设立、备案和监管,规范注册评估师的准入管理、强化其义务和责任等方面作了修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关注一 无理由退货受约束
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同时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背景:书一两天读完后,就利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政策反复退换;结婚要用红色的手包,婚礼用完了就来退货;退回来的衣服明显穿过,不予退货便以“给差评”威胁……
2013年4月进行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这一遵循国际惯例的规定,受到舆论普遍肯定,认为这样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力度。然而生活中也出现了因网购环境尚不成熟、恶意退货等影响经营者利益的现象。
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淑萍指出,无理由退货也该对消费者有制约。“消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也要合理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消费者退货应该保证商品的完好无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兼顾。
关注二 惩罚性赔偿提至3倍
草案二审稿:提高了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此外还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背景:1994年,“消法”正式实施,根据其中规定,消费者被欺诈可获双倍赔偿。第二年,为获赔偿而专买假货的王海走进北京隆福大厦,从此,他的名字就与打假、消费者权益绑在一起。
解读:二审稿这一修改中增加赔偿“三倍”金额,均比一审稿增加了一倍。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认为,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在实践中将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在涉及汽车、房产等大宗商品时往往难以获得“退一赔一”的赔偿,如何将三倍赔偿执行好,需对大宗商品的惩罚性赔偿有更明确的界定。
也有不少人认为惩罚力度还显不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消法”研究中心教授刘远景指出,惩罚性赔偿应采取“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原则,如果实施十倍的惩罚赔偿,不法商家欺诈的情况可能会大大减少。
关注三 代言虚假广告担责
草案二审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
背景: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草案初审稿与二审稿均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
解读: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特别建议,广告法也应作出相应修改。
关注四 劣迹记入信用档案
草案二审稿: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背景:经营者违法经营、制造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诚信缺失。
解读:一家在京的旅行社负责人说,以北京一日游为例,不规范的经营者层出不穷。如能将这些不正规经营、虚假宣传的旅行社依法处罚,并进行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的话,就可以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
关注五 明确消协公益性
草案二审稿: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职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解读:对于草案将消费者协会定为唯一可以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提起诉讼的团体,即将其定为公益诉讼主体,仍有不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指出,社会组织“一行多会”是一个明确的发展方向,未来的消费者领域肯定不只是一个消费者协会,如果只规定消费者协会享有这个权利似乎不妥。
资产评估法草案
注册评估师准入门槛提高
二审稿:提高了注册评估师的准入门槛,删除了免试规定。
背景:注册评估师和注册会计师一样,实行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制度。草案一审稿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完成经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资产评估专业课程,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以免试相关科目。”
对这一规定,有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注册评估师的准入应从严掌握,不应对一些人员规定免试。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款规定。
此外,针对有意见和建议提出应加强对注册评估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规范,强化其义务和责任,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明确:“注册评估师应当按照其注册的专业类别执业,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执业。”
二审稿第十八、十九条还细化了注册评估师的义务和责任,规定注册评估师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不得“采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等。
草案二审稿还通过将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记入信用档案等措施强化行业监督,并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了对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暂停执业、停业的具体期限。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侵权赔偿上限提至300万
草案三审稿:将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
背景:商标侵权代价小而维权成本高,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去年12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商标侵权案件法定赔偿额上限被提高到了100万元。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时,这一上限又进一步提高到了200万元。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还应再适当提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200万元进一步提高到300万元,不设下限。
代理机构违法拟入黑名单
草案三审稿: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背景: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同行之间恶性竞争,导致出具虚假法律文件、欺诈委托人钱财、恶意抢注等现象屡屡出现。
今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有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在处罚的基础上,增加工商部门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的规定。
禁用国歌军歌作为商标
草案三审稿:同我国“国歌”“军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
背景:从早期的招牌、字号,到现在的文字、图形,商标的形式不断创新发展。目前,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声音、颜色、气味等作为商标已得到法律认可。
根据这一发展趋势,为进一步方便商标申请人注册,今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声音”可以作商标注册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既然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同时也应明确“国歌”“军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关注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
去年风力发电17%被弃用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记者 罗沙)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尚未得到有效落实,2012年风力发电被弃达到208亿千瓦时,占实际发电量17%左右。
报告认为,究其原因,一是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明确规定“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保障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但至今尚未出台。二是电网运行管理不到位。三是部分地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秩序不规范。有的地方为追求GDP盲目建设,加剧了并网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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