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起,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完善并补充了消费者“后悔权”明确不适用范围、商家欺诈惩罚性赔偿提至3倍、代言虚假广告担责和消费者协会“公益性”职能等内容。会议同时审议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等。
焦点
“后悔权”明确不适用范围
今年4月,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就是消费者“后悔权”,即网络、电视、电话、邮购购物,消费者有权七日内退货,这条规定公开后引发热议。昨日再次审议的草案中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以及退货运费作出完善: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消费者拆封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同时,“无理由”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虽然确定“后悔权”不适用范围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存在一定限制,他建议增加“交易前,卖家与消费者双方自行约定是否可以无理由退货”,否则易生歧义。
惩罚性赔偿提至3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拟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此外草案二审稿还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均比一审稿增加了一倍。
解读:刘俊海认为,把涉及人身损害,明知有害还生产销售的惩罚性赔偿提至三倍,这一原则值得肯定。不过他认为,对于商家的惩罚性赔偿,应至少处以十倍以上且不封顶的标准。而现行的500元保底标准确实偏低,建议将保底标准改为消费者所在地上年度人均月劳动收入。
此外,消费者在涉及汽车、房产等大宗商品时,甚至难以获得“退一赔一”的赔偿,相关规定应加大对大宗商品赔偿的约束力,十倍标准应同样适用。
代言人为虚假广告担责
草案中还强化了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诚信将记入信用档案
草案规定,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解读:刘俊海建议扩大“记入信用档案”的范围,即将其记录同样纳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数据库,甚至影响其婚嫁、融资采购、投标资格等,“让失信者受到刻骨铭心的教育”。
“公益性”消协应享经费支持
草案二审稿明确: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职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解读:刘俊海认为,消协的职责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消协必须“吃皇粮”,只有保证其经费,才能保证其独立公正运转。
“声音”或可注册商标
商标侵权赔偿额上限拟提至300万元
昨日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中,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同我国“国歌”“军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同时,草案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此外,三审稿中将商标侵权的赔偿额上限增至300万元,不设下限。现行商标侵权案件法定赔偿额上限为50万元,商标法修正案一审稿增至100万元,二审稿增至200万元。
南都记者 刘佳 实习生 陈亚聪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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