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兴宁讯 (记者叶仕欣 通讯员刘映波)乘客尚未下车,公交车司机大意未关车门便开车,致乘客摔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前日,兴宁市人民法院对该交通事故肇事案进行宣判,肇事司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去年2月23日15时45分左右,江某驾驶一辆公交车在兴宁火车站前的广场停车,让乘客下车后,未关车门就开车,致使年逾七旬的乘客刘某从车上跌落在地,造成其重度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江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1.9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1人死亡,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江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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