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我国商标法将据此修改,并对条文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二是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三是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四是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五是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六是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我国现行商标法于1982年制定,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改。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量剧增,现行商标法一些内容出现了不适应实践需要的情况,比如商标注册程序繁琐,确权时间过长;驰名商标制度在实践中出现偏差;恶意抢注商标情况比较常见,商标代理活动不够规范,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比较严重;商标侵权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有待加强等。
2012年12月、2013年6月和8月,全国人大先后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并广泛征求了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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