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辛省志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日作出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8月26日审议的草案,有四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拟在上海自贸区暂停实施:在试验区内,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3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通过的决定,只涉及了前面3部法律,其中允许外商投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业务等并未涉及。对于此次授权,决定指出,是“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决定指出,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昨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设立上海自贸试验区是一项重大的改革措施,对于中国与世界经济接轨、探索未来发展模式非常重要。自贸试验区的一些措施需要突破现有法律规定。“我们现在是依法治国,制定或者修改法律必须通过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来进行。探索自贸区,也要法律先行。改革措施要突破法律规定,这就需要全国人大授权。”
竹立家表示,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新时期,要进一步深化,需要改革的不仅仅是经济体制,还包括社会管理体制。而在去年底,作为政府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25项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暂停其中的20项,另外5项审批权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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