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为何少冤枉
文_本刊编辑部
何谓冤案?东汉王充语,“无过而受罪,世谓之冤”。千古奇冤莫须有、六月飞雪窦娥冤,甚至构成了中国人精神文化图谱的一部分。
虽然从古自今,冤案形形色色,但其中一个现象值得关注:历朝历代,贪官都少有冤枉的。共和国一个多甲子历程,纠正的冤假错案也不少,但查办的贪腐案件,可以说都基本经得起人民和时间的检验。
为什么“贪官少冤枉”?这里面有国人“恨贪”的文化心理因素,更是由贪腐案件自身的特点决定。
从某种角度说,查办贪腐案件要比一般的刑事案件更为复杂。贪官在落马之前,大都有职有权,其反侦查能力、对抗法律的能力要超过一般的刑事犯罪嫌疑人,一旦抓蛇不成,反噬风险大。因此,从技术上来讲,贪腐案往往不轻办,办则可靠。
此外,我们看到在一些贪腐案件中,最终法院量刑定罪的金额,往往少于贪官之前在“两规”中的交代,以至参与办案的人感概“能扳倒贪官,将其定罪就是胜利”。这绝非枉纵,而是基于法律的严谨,体现“疑罪从无”现代法治精神,这才经得起检验。换而言之,如果我们把办贪的做法和理念付诸于其他刑案的实践,可能就不会出现聂树斌、余祥林、张氏叔侄了。
也正因于此,贪官翻供常见,翻案难见。翻供是贪官的最后一搏,其“表演”或悲情矫饰,或离奇荒谬,或色厉内荏,终归为了脱罪。如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就曾称,自己的案子“是共和国历史上最大的冤案”,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可谓花样百出,丑态毕现。但法律从来只看事实说话,而不是靠贪官的庭上表演。只要证据确凿、环环相扣,“零口供”也足以把贪官套牢定罪。王怀忠就是在最后76本卷宗和铁一般的事实面前,被证明是个不折不扣的大贪官。
当前反腐败提出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一个明显的趋势是,查处贪腐案件的频率越来越高,速度越来越快。与此同时,各级反腐败机构办案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其中就包括对量的要求。有人担心,压力之下,会不会导致冤案。
但这种担心,可能性并不大。可以说在今天,腐败不是有没有的问题,而是查与不查的问题。形势逼人,因势而导。民众期待反腐败机构能主动出击,更加有所作为。有人说,假设一个地方有6个贪官,下了5个指标,就不能说不科学。
当然,不论什么案件,最应该坚持的还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治,才是真正实现长治久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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