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杨汉中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一案3日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杨汉中利用担任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市长、满洲里市委书记、兴安盟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名请托人谋取利益,伙同其妻子、弟弟、情妇、司机等人先后49次非法收受和索取19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037余万元、美元35万元、澳元4万元,其中索贿共计人民币1320余万元、美元15万元。
检察机关还指控,2007年年底,在兴安盟委、行政公署拍卖原盟委、行署办公场所等国有资产及土地筹集资金建新办公楼的工程中,杨汉中滥用职权,让兴安盟红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底价8000万元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而且擅自决定将原本由开发商承担的拆迁费用变更为政府承担,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45.6万元(本报8月4日A4版曾作报道)。
法庭上,杨汉中对其中三起受贿事实存在异议;对于起诉书指控的滥用职权犯罪事实,杨汉中辩解称,兴安盟委、行政公署拍卖和新建事项是经过相关领导集体开会研究决定的,对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他只承担领导责任,而不是主要责任。
该案预计庭审1天,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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