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9月9日电(赵静)日前,一封由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勇发出,并盖有该院公章的表扬信在网上引发热议。9日,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称,依据相关规定,李勇因公章私用被警告处分。
日前,网友通过微博曝光一封表扬信。信中称,“2013年7月27晚,我和家人在从老家返回大同市区的路上,乘坐的商务别克车,因后轮胎爆胎,坏在距大同县11公里处的高速路上,不多时,高速路上的巡逻警察就迅速赶来,一边叮咛故障车靠边,一边帮助修车,为了减少事故隐患,巡警马威同志还亲自驾车,帮助我把家人送到大同市区新南客运站。”
表扬信的落款为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勇,并盖有“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的公章。
微博一经发出立刻引发网友关注,有网友质疑其为自家私事“公章私用”,更有网友质疑其乘坐的商务车为公务用车。
对此,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称,该院公务车管理制度很严,经调查,涉事车辆为李勇向朋友借的私家车。李勇作为大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违反规定,公章私用,鉴于其能主动承认错误,给予李勇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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