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市民王某受邀和朋友李某一起到某酒店参加徐某的婚礼。当新郎和新娘敬酒到王某这一桌时,有人将桌上的各种酒以及饮料掺在一起,调制出3杯“酸甜苦辣汤”,为了让伴郎喝掉“酸甜苦辣汤”,王某拿起一瓶红酒,一口气喝掉了三分之二瓶红酒。最终,王某因异物吸入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事后,王某家属将徐某、李某和涉事酒店一并告上法庭。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均无过错,但酒店和徐某应承担补偿责任,被判分别补偿王某家属2.6万元。
婚宴吹瓶后男子身亡
经同学李某介绍,1984年出生的王某认识了当医生的徐某,二人成了好朋友。2011年5月2日,徐某结婚,李某和王某应约来到某大酒店的婚宴现场,并同坐一席。婚宴开始后,王某和同桌客人喝了一些白酒和啤酒。当天下午2时许,新郎、新娘及伴郎、伴娘来到该桌敬酒时,其中一名客人用酒、饮料等调制了三杯“酸甜苦辣汤”,并起哄要伴郎喝掉,但伴郎一直推脱不肯喝。为了让伴郎喝下,王某表示要陪伴郎一起喝,并拿起一瓶干红葡萄酒一下子喝掉三分之二瓶。随后新郎和新娘及伴郎伴娘离开该桌,该桌客人也到别桌敬酒。
几分钟后,李某发现王某趴在桌上既不说话也不动,便将其抬到一楼楼梯的通风位置。徐某及朋友后来对王某实施了人工呼吸及心脏按压抢救行为,120救护车后将王某送往市立医院救治,但最终没有救过来。后经鉴定,王某为异物吸入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治疗期间,徐某垫付1.4万元医疗费。
新郎和酒店成被告
事发后,王某家属将徐某、李某及涉事酒店一并起诉到市南法院。王某家属认为,王某是受徐某邀请、李某劝说后才参加婚宴的。婚宴期间,王某死亡,三被告存在过错。酒店作为餐饮场所的管理者,没有对顾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王某家属认为,作为婚宴的组织者和召集人,徐某并未履行对王某应有的劝诫义务。李某作为同桌共饮之人,未尽到照顾、救助等法定和道德义务,对王某身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庭上,王某家属表示,三被告存在明显过错,应连带承担50%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
法庭上三被告齐喊冤
法庭上,三被告进行了辩解。徐某称,王某的吹瓶行为完全出于自愿,并无人实施劝酒行为,而且事发后他们及时拨打了120求助,也现场实施了急救。徐某表示,其对王某的死亡没有过错。
为了证实自己并没有劝酒,李某拿出了当天的视频,并请证人证实。“在婚宴开始后,他很兴奋,为让伴郎多喝,自己一口气喝下三分之二瓶红酒。”李某认为,王某的死亡原因是异物吸入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而非酒精中毒,应属于意外事件。
酒店方面称,根据婚宴合同,他们只负责提供婚宴场所,而婚宴所用的酒水是新郎方自备,与酒店无关。另外,酒店已经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新郎及酒店被判适当补偿
经市南法院审理认为,过度饮酒对身体造成的后果王某应该清楚,参加婚宴时自己不节制,饮酒过量后,异物吸入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本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对于王某之死,徐某主观上没有过错,且进行了积极的救助,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构成侵权。但是,徐某是王某参加婚宴的直接受益人,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涉事酒店亦不构成侵权,但酒店作为举办婚宴的经营场所,是王某参加婚宴的间接受益人,也应对受害人亲属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此外,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王某是因李某劝酒才导致醉酒的,故其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查,认为王某死亡损失应为51万元,综合考量案情,判处涉案酒店和徐某应各自补偿死者家属2.6万元。
案件上诉后,经市中院审理查明,王某本人应对死亡后果负全部责任,涉事酒店、徐某、李某在本案中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一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和人道主义的考虑,酌情由涉事酒店和徐某分别补偿王某家属26000元的判决,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记者 李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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