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徐州9月13日电(李东艳 王成林)2008年,妻子王华背着丈夫李成,借用哥哥王明的名义在市区买了一栋房子。没想到5年后哥嫂闹离婚,王华的嫂子竟然要分割这栋房子。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王华诉至法院请求确权。9月13日,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登记在哥哥王明名下的涉案房屋归王华和李成所有。
王华和李成结婚已有二十年,因为李成家里做煤炭生意发家,王华便跟着婆家一起做生意。日子久了,在生活和生意上,王华跟婆家逐渐产生矛盾。王华隐隐感觉和李成走不到最后。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王华决定瞒着丈夫在市区买一栋房子。选好房后,王华找到哥哥王明,双方签订了一份产权归属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由王华支付房款,房主暂定名为王明,实际产权所有人为王华;产权所有人有权利随时收回产权,王明应无条件配合收回”。房屋买好后,该房屋一直由王华父母居住。
王华万万没有想到,5年后哥、嫂竟然会闹离婚。双方协商财产时,王明把当初和妹妹签订的产权归属协议拿出来,说涉案房子是王华的不能分。但王华的嫂子不信。眼看着哥、嫂的离婚大战烧到了自己的房子上,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王华诉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确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应以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准。但是,房屋所有权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权属关系与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本案从权属登记过程中所有票据及权利凭证的占有来看,原告王华、李成向法庭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涉案房屋土地登记费、交易手续费、测绘费、徐州地方税务局现金完税证、徐州市财政局出具的房屋买卖费用、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徐州市房地产估价单等票据。故从权利外观形式来判断涉案房屋应归原告王华、李成所有。
从登记房主王明与原告王华之间签订的房屋产权归属协议来看,王明与王华系兄妹关系,双方在诉争房屋办理产权登记之前,就诉争房屋的权属作了明确约定,且在开庭时双方均对该产权归属协议真实性予以认可,法院对该产权归属协议予以确认。
从获得权利的基础来源来看,通常情况下,通过买卖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要支付房屋价款,因此房屋由谁出资购买是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认定涉案房屋是由原告王华出资购买,且被告王明当庭陈述自己未拿一分钱、购房款全部由王华所拿。
综上,考虑到王华与被告王明系同胞兄妹关系并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实,且原告王华、李成所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登记在王明名下的涉案房屋归王华、李成所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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