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见的正义与效率南京:创新简易程序 庭审提前亮“底牌”
新华网南京9月16日电(记者 卢俊宇)“我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我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我认罪。特别要感谢公诉人的《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指控依据告知书》,让我心里有了底,在看守所期间有了希望和盼头……”近日,由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邵某交通肇事一案开庭审理,在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邵某当庭认罪并向公诉人致谢。
在该案审查起诉过程中,邵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多次通过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表示希望得到从轻处理。检察机关在《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指控依据告知书》中,详细列举了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并建议适用缓刑,在提起公诉时将这份文书送达邵某。邵某看过后,既明白检方为何要以交通肇事罪对他提起公诉,也了解到了自己可能判处的刑罚,心安了许多。最终法院采纳《指控依据告知书》建议,判处邵某缓刑。
据了解,这是南京市检察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指控依据随附制度的一个案例。
从2012年7月起,南京市检察机关就开展了简易程序指控模式改革试点,尝试探索“指控依据随附制度”,这项制度以《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指控依据告知书》的形式,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主要证据、适用的法律条文、量刑建议的依据,以及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内容,全部清清楚楚地写在“告知书”上,并在开庭前就送给被告人看,使其可以提前充分了解检方指控的证据及定罪依据。
“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并要求检察机关全部派员出庭,这给基层公诉工作带来较大影响。”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爱君告诉记者,为了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各地纷纷在简化工作程序上做文章,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是明显的,如许多庭审流于形式、被告人的知情权和辩护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一年来,我们在5个试点基层院386件422人简易程序案件中进行了试点,从结果看来,该制度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和可操作性,对提升诉讼效率、保障被告人权利、实现公正等方面效果明显。”李爱君介绍。
价值·成 效
记者了解到,因提前向被告人亮出了“底牌”,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出示证据、发表出庭意见等环节更具有针对性,从而极大缩短了庭审时间,大大提升了庭审效率。据统计,适用该机制办理的简易程序案件平均庭审时间仅用14分钟。2013年1月至6月,参与试点的五家基层院没有发生一起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
更重要的是,《告知书》使被告人开庭前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有了相对全面的认识,消除了被告人对指控的疑惑,不仅没有发生人们所担心的随意翻供现象增加,相反提升了被告人的认罪服判率。以参与试点的鼓楼区院为例,2013年1月至6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公诉案件85件104人,其中判决后上诉2件2人,简易程序案件上诉率2.35%,同比下降53%。参与试点的五家基层院1月至6月共有10件简易程序案件上诉,平均上诉率为2.42%,部分区县检察院甚至没有发生过一起简易程序案件上诉的情况。而同期未参与试点的院平均上诉率则为3.14%。
制度·规范
今年7月,南京市检察院在总结5家基层院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实施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适用指控依据随附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在全市推行该制度。《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指控依据随附适用案件范围;规范了《指控依据告知书》文书结构;针对个案的不同特点及被告人的对案件的认知异议,突出告知书说明重点,有针对性地作出案件定性、量刑等说明。《意见》从告知书审批到送达,从异议的提出到采取应对措施,规定了一整套运转流程,规定《指控依据告知书》需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检察长批准;告知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并商请一并送达《指控依据告知书》;被告人收到《指控依据告知书》后,由驻所检察官及时将其异议情况及时反馈给公诉人;办案人员掌握被告人提出的异议后,通过分析论证、补强证据等,有针对性的做好庭审准备工作。
“该制度设计具有很大的积极价值。”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狄小华认为。通过指控依据随附,让被告人在庭前对全案证据和指控理由有相对全面认识,保障其在庭上有效质证,避免了庭审程序缩减后可能造成的庭审走过场的现象发生。同时,由于可以在庭前得到被告人的意见,让庭审更有针对性,减少不必要的程序转换,有利于庭审活动有序、连贯、高效地进行。
“施行简易程序案件指控依据随附制度,是在对接新刑诉法实施过程中的一项有益探索。此举既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理念,也顺应了刑事司法改革潮流,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找到了一个理想的平衡点。当然,作为一项新生事物,指控依据随附制度还需要接受更多实践检验,需要不断完善。”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葛晓燕说。
作者:卢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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