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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高校要求新生签生死状:自杀跟学校无关

来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作者:岳霞 刘曼霖
 
CFP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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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岳霞 实习生 刘曼霖)95后学子陆续踏入大学校园,这群孩子该怎么管,迎接他们的教育者费尽心思。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新生报到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明确规定:“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换言之,学生自己不珍惜生命,跟学校无关。

  且不论这种“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多少,单就学校的教育态度,一时间“推卸责任”、“懒人管理”等指责让该协议书成焦点话题。而记者深入校园采访,直面到的每个辅导员都是诉苦,工作中最头疼和担心的就是“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

  现状:自残常有,学校无奈

  这样的规定虽然从教育的角度来说有点授人以柄贻笑大方,不过揣摩这条协议产生的背后原因,不少学校工作者都提到一个词—“心酸”。

  “我们得理性看待这个条例的出台,就算没有一点用处甚至有点可笑,也体现了一线教育者的无奈和心酸,需要社会理解。”经常跟学生打交道的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老师谭星星觉得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这种签协议的做法是消极应对,“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心理咨询中心和德育基地,有必要弄明白高校学生自杀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来自于什么,然后对症下药去解决,这才是防患于未然。”她也表示学生工作确实很难做,“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特别是情绪的自控确实是个大问题。”

  近三年来湖南经媒体报道过的大学生自杀案例不少于10起,起因各不相同,不过用旁观者的观点来看,都是一声叹息:“不值得!”而这种事件的发生,对每个校园学生工作者都是一场噩梦。

  老师:最关注学生人身安全

  “这些孩子一个个看上去阳光可爱,但是他们的情绪就像长沙的天气,随时变天,不能靠预报,只能实时细心观察。”在河西一高校已经做了快20年辅导员的张燕老师告诉记者,她觉得自己越来越不适应这个时代了,因为“现在的孩子太难管了”。在张燕看来,难管的原因在于,学生的价值观跟她的价值观完全没有共同点,“在我看来丁点大的事情,他们弄得死去活来,而很严肃很认真的事情,他们却满不在乎。”

  她印象最深的就是一个动不动就可以拿刀子割胳膊的姑娘,每次都吓得她魂飞魄散,“一天晚上就为了男朋友没有及时回短信”。张燕老师跟记者叹息,“不管有没有想对不对得住含辛茹苦的父母,咋对自己也能这么狠心?!”

  在湖南交通职院汽车学院做了两年多辅导员的邹萌是88后,在他的眼里,95后有诸多可爱之处,不过最让他头疼的还是“身体素质偏差、自制力欠缺”,而他最重头的工作还是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早晚查寝,几乎24小时贴身工作,好在他还年轻,单身,对工作充满热情,也有时间和精力耗在工作上,“做学生工作不比科研压力小”。

  家长:盼学校多跟家庭沟通

  孩子一入学就逼着签“自杀免责书”,家长怎么看?儿子在上海一所高校读大三的苏女士告诉记者,她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跟他讨论过安全问题,“我担心他被别人伤害,也担心他伤害自己,想到这个问题真是揪心。”苏女士说,人到中老年,虽然有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但是事实上,还是把整个未来的幸福寄托在了这个唯一的孩子身上,“他幸福,才会有我们的幸福。”

  因为子女是许许多多家庭的“唯一”,让家长对孩子的生命安全看得高于一切,这种压力也必定会转嫁到学校,用辅导员张燕的话说,都只有一个,哪容有失?!

  “我认为学校的责任在于多引导孩子,多跟家长沟通。”家长曾先生表示,大的来讲,孩子在大学接受教育,学校有引导教化的责任;小的来讲,孩子不在身边,老师辅导员应该多跟家长互动,及时反馈孩子情况,“如果万一出现不幸,学校都应该是有责任的,免责协议签了也无用。”

  校方回应

  协议类似“温馨提示”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协议的意义类似“温馨提示”,是对学生的文明约定,目的是告知新生在宿舍需要注意的事项,从而实现自律的目的。例如,学生不遵守宿舍纪律,攀爬阳台而掉到楼下受伤,那就要自负责任了。

  该负责人表示,这份协议书的条款存在多年了。事实上,没有这样一份协议书,学生违反了纪律,也会受到相应处罚,而学校要负起的责任,也不会因为这份协议书随意地推卸。据《南方日报》

  律师说法

  “自杀免责书”是无效协议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刘志强

  该“自杀免责书”的签订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协议。因为该协议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均规定了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约定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条款无效。自杀协议实质上是对他人生命权和健康权等人身权的约定,而人身权受国家法律的强制性保护,不能由当事人双方任意约定放弃或者变更,否则是无效的。

  自杀免责协议的签订与否,与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无关。如果学校对于学生的自杀有过错,按照法律的规定,就必须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是否有过错,则可以从学校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方面考虑。

  专家声音

  高校应想怎样完善管理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熊丙奇

  对于这种自杀协议,细心的同学便会发现,其实很多高校都存在类似的“自杀免责”条款。对于这样的事件,此类条款是无效的。

  高校以这种方式让学生签订自杀免责书,可见学校对学生教育的方式多么简单、粗暴,这与家长不给孩子讲道理、循循善诱,就让孩子签订不犯错误协议书,有何差别呢?如果高校是为了让学生好,应该是想怎样完善学校的管理,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而不是想着怎样在事故中免责。

  网友微评

  质疑派:

  @叶落如初:成人自杀自伤有原因,要具体看校园事故责任认定办法中的详细说明。学校协议明显有推责意图!

  @苏舟-AS:学校这样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学生的心理教育也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更何况自杀的原因有很多种。出现问题不是首先考虑如何完善学校管理,而是首先考虑如何免责,这是明显的推卸责任。

  @想想水瓶:学校此举目的何在?又有什么意义呢?那些想不开的孩子还会计较是谁的责任吗?还是多在这些孩子的心理健康上下些工夫吧!别只做些治标不治本的事情。

  @小樱快毕业了:这学校也太不人道了吧,大一新生都是满怀着希望和各种憧憬来到大学,一进来却要签此种协议,是不是太可怕了?

  理解派:

  @西政腹黑哥:从法律角度说,大学生满十八周岁就是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是其对自己生命的漠视,当然由自己负责。

  @小花属猪猪:一个老师要照顾这么多学生,心理上难免会照顾不到,特别是讲课教育学生的时候,很多学生都不爱听。学校这么做并没有行政上的错误。

  @沪城学士:与学生签免责书似乎不近人情,但学校也有自己的难言之隐。从现实来看,学生一旦发生意外伤亡事件,家长时常不分青红皂白地大闹学校高额索赔,往往把学校逼上十分尴尬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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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625) 原标题:新生进大学 校方逼签“生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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