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内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一律停建,超标办公用房限期予以腾退……近日,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令全省执行。
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央这一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通知》。
9月20日之前5年内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通知》要求,自今年7月15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楼堂馆所。
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技术业务用房项目不得包含办公用房建设内容,并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建设标准,不得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省发展改革委要在全省政府性楼堂馆所清理自查的基础上,逐一提出项目整改处理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各地各部门必须于2013年9月20日前整改到位。
此外,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例如,办公用房原装修工程完成10年以上,且已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方可重新装修。
9月25日前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面积超过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此项具体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落实,并于2013年9月25日前完成。
监督&查处有禁不止者一律就地免职
按照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一经发现,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一律先就地免职,再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同样适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党政工作人员
办公室标准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级正职:54 m 2
省级副职:42 m 2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2 4 m 2
副厅(局)级:18m 2
处级:12 m 2
处级以下:6 m 2
(二)市级及直属机关
市级正职:3 2 m 2
市级副职:18m 2
直属机关局(处)级:12 m 2
局(处)级以下:6 m 2
(三)县级及直属机关
县级正职:2 0 m 2
县级副职:12 m 2
直属机关科级:9 m 2
科级以下:6 m 2
(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
本版采写:南都记者 黄怡 见习记者 魏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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